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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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3月15日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飞安字第101020300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3 条(各组、室)

本会设下列组、室:

一、事故调查组。

二、飞航安全组。

三、调查实验室。

四、秘书室。

第 4 条(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飞航事故之通报处理、调查、鉴定原因、调查报告及飞航安全改善建议之提出。

二、飞航事故调查技术之研究发展。

三、飞航事故调查技术资料之搜集、保管及更新。

四、国内、外飞航事故调查组织之协调及联系。

五、其他有关航空器飞航事故之调查事项。

第 5 条(飞航安全组)

飞航安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大影响飞航安全事件之专案研究。

二、飞航安全改善建议之追踪。

三、飞航安全之趋势分析。

四、本会飞航安全资讯系统之建立、维持及发展。

五、本会对外宣导事项之策划及进行。

六、航空器飞航事故调查事项之参与。

七、国、内外飞航安全组织之协调及联系。

八、其他有关飞航安全事项。

第 6 条(调查实验室)

调查实验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航空器飞航事故现场测量、飞航纪录器解读及航机性能分析。

二、飞航资讯整合及动画制作。

三、调查工程技术之研究或专案委托其他机关(构)办理事项之推动及管理。

四、国、内外相关机关(构)委托办理之飞航纪录器解读及分析。

五、其他有关调查之工程技术支援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飞航事故调查法令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二、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五、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第 8 条(人事管理员)

人事管理员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9 条(会计员)

会计员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1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