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催英兵撤退回船事行理事官札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催英兵撤退回船事行理事官札
香山县正堂彭
嘉庆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1808年10月13日

香山县正堂彭,札唩嚟哆知悉:

  现据尔等称:澳内大炮台因本县不准借与𠸄咭唎夷兵居住,该兵头不敢再要。但尚有东西望洋两处炮台𠸄咭唎兵丁是否尽行撤下?其已下兵丁现住何处?未据详细声明。至所呈𠸄咭唎原书,本县现虽翻绎〔译〕,尚稍需时刻。其来书是何言语,着先告诉来人,以便回禀。所有澳内居住华人,尔止催𠸄咭唎兵丁下船,人心自定,本县当与尔筹策。特札。

  嘉庆十三年八月廿四日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