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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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贞操问题
作者:陈启修
1919年5月
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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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马尔克思提倡唯物的历史观以来,世界上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学问家,得了一种非常有力的暗示。各种社会的科学,因此都换了面目,与从前是大不相同的了。从前的人,大概都抱定一个“人为万物之灵”的思想,以为世界之上,只人类有支配万物的能力,万物都是供人类驱使的。都认定人类的特长,在有灵性,能够驾驭万类,所以主张人类的文化史是由人类的精神造成的。人类的精神,本来是一种不能耳闻目见的抽象概念,所以又都主张人类的精神,是有超越时间的性质。既已主张人类的精神不随历史变化,所以当然不得不主张一切文化的根本方向是没有变化的了。从前的人,抱定这种狭陋的根本见解,所以造出许多“天经地义”“圣道王法”,来做文化的标准。拿一时代一地方的形式,来范围各时代各地方的现象,这种方法,差不多是和拿同样大的鞋来给几万人穿一样。所以不但消极的弄得多数的人,不能进步,并且积极的还不免发生许多痛苦。马尔克思的唯物的历史观,恰与上面说的,正相反对。他主张人类的文化史,不是由人类的精神,是由人类以外的万物,即是由物质的境遇造成的。从各种文化的表面上看来,虽似乎各种文化都是由人类的努力而生。然而从根本上研究起来,人类的努力,究竟不能专靠精神维持,精神以外还要依赖物质。因为人类究竟是一种生物,不得不为饥寒所累的。所以各种文化,形式上似乎出于人类的努力,实际上还是靠物质决定的。世人往往说,近代科学进步,人类把自然征服了,实则人类何尝征服了自然。试看,从古到今,何人没有忧、劳、病、死,这四件里面,那一件不是因为受自然的压迫生出来的呢?所以仔细研究起来,还是自然能够支配人类的行为。人类不过在自然的支配底下,还能顺著自然,利用自然,比别的万类,较高一筹罢了。人类的精神的努力,既然是由物质的境遇决定,所以人类的文化史,也是由物质的境遇决定的。世界上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从古到今,在物理学上,虽然没有绝对的变更,然而在经济学上,却是有相对的变更。因为照“物质不灭”和“物质普遍”的公例说来,物质的数量和性质,虽然是无古无今,无东无西,皆是一样的,然而物质的结合和物质的位置,若从“新陈代谢周流巡环”等生理学、化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公例看来,却是转换不定的。譬如米谷的出产,虽因人类勤力不动力,各地方各年,有多有少,然而米谷本是一种物质,当然也要受物质不灭法的支配,岂能于世上原有物质之外,有增有减,米谷的多少,不过是一种化学结合的变化,或物质位置的变化罢了。又如世上人类,有生有死,从现象上看起来,虽然有时多,有时少,然而从物质的本质看来,也是没有增减,不过是化学的结合生了变化罢了。物质的结合和位置,既然是转变不定,所以人类的文化史,也是随著物质的结合如何,转变不定的。物质的结合,从甲状态变到乙状态,人类的文化,就从甲种变到乙种。若是物质的结合,更从乙状态变到丙状态,人类的文化,也就从乙种变到丙种。如此类推,物质的结合一变,人类的文化也一变。因为人类究竟要受物质的支配,所以不得不随著物质的脚跟走。如此说来,人类文化的方向和种类,不但是有变化,而且是不得不有变化的了。各时代各地方有特别的物质结合。所以各时代各地方也有特别的文化,所以照唯物的历史哲学看来,没有永远不变的道德,也没有长久合用的法制。一切道德、法律、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种种文化现象,都是要随时之宜,常常变更,才能够有价值的。若是迷信旧有文化,不知变通,必定弄得文化日退,自绝自灭。以上就是马尔克思的历史的唯物观的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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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物的历史观,来研究社会的科学,是极有兴味的一件事。如今试把社会的科学上极重要的几种现象,拿来用唯物的历史观研究研究。

从古今道德的历史,详细考察考察,我们可能发见道德的内容,至少经了四大变动。第一时期中,人类还少,自然的物资又极充足,所以人类只须利用自然的物资,便可过活,不必讲求培养自然物资和结合自然物资的方法。在这时期中,人类真正是“放乎自然,游于天机”的,所以第一时期中,只有天然的理法,没有人为的道德。随后到了第二时期,人类渐渐的繁殖起来,自然的物资,渐渐的不够用了,所以不得不讲求培养或结合自然的方法。然而这时候人类的智力,是不很发达的,所以他的培养自然或结合自然的方法,也是很幼稚的。要生产足可供用的物资,不能不用许多的人力,然而那时一般人类,还没有劳动的经验,也没有劳动的兴味,所以大家都不愿意下力。在这时候,一群中比较聪明而且有武力的人,凭借他的武力,立一种绝对服从的人为的道德强制愚弱的人,为他们下力,生产物资。所以在第二时期才有道德发生,而且道德的内容,完全是有屈从的性质的。随后到第三时期,人类越发繁庶,物资越发不足了。要生产足可供用的物资,更不得不用较多的劳力,而且此时生产的方法,已经较第二时期复杂,不是随便可以生产的,有这两层原因,所以绝对的强制劳力,是无大效的了。要想使人类竭他的全力,用复杂的方法,来生产物资,第一要使他有甘愿劳动的心,第二要使他有为自己生活来生产的心。所以第三时期的道德,是拿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做内容的。拿别的话来说,第三时期的道德,是承认人格的正义的。随后到了第四时期,一般文明,比较从前,大大进步,人类死亡的原因,渐渐减少,所以人类的绝对数,越见增加。在这时候,物资的生产力法,虽说也比从前进步,然而究竟赶不上人类增加的快,而且加以资本家的生产抑制和一般人的消费量增加,所以物资是越发不够用了,要想在不够用之中,求一般的欲望满足,只好“用统筹全局,合最大的生产力,行最大的分配”的经济方法,所以第四期的道德,是合力互助的,是有社会的性质的。拿以上所说的,和西洋伦理学史对证起来,便知确有证据不是空说。请读者费费心罢! 其次用唯物的历史观,研究法律的沿革也。可以发见法律的内容经了四大变动。在第一时期,天然物资够用,所以只有自然法,没有人为法的支配。到了第二时期,天然物资,已不够用,要用人力生产。聪明强壮的人,想强制愚弱的人,供他驱使,为他生产,所以才制定人为的法律,来保护他的权利。所以第二时期的法律的内容,是保护强权的。法制史上所谓严格法时代的法律便是如此。到了第三时期,物资越不够用,生产方法,也越复杂,要想使人类竭力生产物资,必先使他觉悟他自己的人格,甘心劳动,维持他自己的独立生活。所以第三时期的法律,是拿保护人权做内容的。所谓自然法衡平法和自由法时代的法律,皆属于此。最近到了第四时期物资越发不足,要用经济上协助方法,来谋补救。所以最近法律的内容,是在保护人权之外,还要社会的生存权的。最近法律,要罚未遂犯的规定,和刑事的事件兼负民事的责任的种种规定,便是著明的例。欲得以上的例证,请看各国法制史及普通法理学!

此外政治史、宗教史、艺术史上也可以发见随物质而变的同样变动。恐怕麻烦读者,所以略去不说。至于经济史上各种变动,已详述在马尔克思的书上,读者诸君,想已早知道的,更不用著者唠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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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二段,是绪论,此后说到本题。绪论虽然冗长,本论却是很简单。

据上面所述看来,各种文化,没有不随物质的变动而变化的。这种变化,是一种事实,不是理想。是一种不可抗的趋势,不是一时偶然的现象。是一种自然的公例,不是人为的结果。是普遍的,不是特殊的。女子贞操,也是文化现象的一种,所以也可以用唯物的历史观,来观察女子贞操内容的变化。 从沿革上看来,女子贞操,也随著物质的变动,经了四大变化。在第一时期,人口稀少,天然物资,丰富足用,不须用人力生产,所以男女的结合纯是生理上的关系,没有物质的(经济的)原因。从生理上的说来,普通一般,一女可以当数男,而一男不能当数女,女子的地位,强过男子。所以此时不但女子贞操的观念,不曾发生,而且一妻多夫的习惯,也是不可免的。历史上的母系制度,就是一个大大的证据。

随后到了第二时期,人口渐渐多了,天然物资,渐渐的不够用了。要用人力,培养自然,生产物资的了。愚弱的人,要被聪明强壮的人强制劳动的了。在这时候,由经济上说来,虽然是专用愚弱的男子劳力,便可生产够用的物资,不必多要女子在生产上劳动。然而女子因为生理上月经、怀孕、出产种种理由,究竟在经济生活上,站在较弱的地位。所以女子在天然物资不够用的第二时期,事实上不得不依靠男子的劳力,生产物资,来供日用。女子既然要依靠男子来生活,所以男子就由弱者的地位,转到强的地位。母系中心制度,渐渐变成父系中心制度,一妻多夫变成一夫多妻。男子的经济势力,固然强过女子了。然而从生理上说来,一男毕竟难当数女,所以男子拿一种利己心,加上些嫉妒心和独占心,就凭空造出一个女子贞操的观念来抑制女子。女子经济势力薄弱,当时虽不愿意,也只好忍受。到后来,“习惯成自然”,加以男子的奖励,女子亦就视为当然的了。如此说来,在这第二时期,女子贞操是单有方便价值的。

到了第三时期,人口越多,人类欲望,越复杂,消费物总量,越要增加,所以生产方法虽然进步,生产数量虽然增加,然而物资越不够用的。单用男子劳动来生产物资,是不济事的了。女子虽然依生理的原因,劳动效果,比不上男子,然而并不是丝毫不能劳动的,所以在这时候,女子也不得不合著男子,用分业合力的方法行简易地劳动起来。女子在生产物资上面,既然算一分子,所以女子的人格,也渐渐被男子承认。女子的地位,渐渐与男子相等。因为经济的负担不易,和受宗教、伦理、教育种种学说的影响,一夫多妻制,也不能行了。女子在经济上渐渐发现能力,所以由经济力薄弱而来的贞操观念,也渐渐变更了。前时期的贞操,是绝对的,是要一夫终身的,是强制的,没有理由的。本时期的贞操是相对的是可以离婚,可以夫死再嫁的,是任意的,是因对人感情而生的。总而言之,第三时期的女子贞操是有人格价值的。

到了第四时期,人类欲望愈益加多。人口和物资的比例,差得更大。要想大家过安稳日子,除了大家各自独立劳动以外,还要用经济的协力共助的生产方法,和公平无私的分配方法。

在这时期中在经济上,女子与男子,完全平等。男子不但不能压迫女子,而且还要与女子协力互助,才能够维持社会生活。

男子在经济上的优胜势力既然渐渐消灭,所以女子生理上的强处,渐渐恢复。女子贞操的观念,除人格价值之外,更加上金钱价值了。最近欧美立法例上,离婚,或破弃婚约的时候,男子有负担女子生活上之义务,强奸案发生民事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等等,便是一个证据。因为第四时期的女子,一面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一面又是社会的一个分子,所以贞操观念,一面含有对个人的人格价值,一面又含有对社会的金钱价值。若是污了女子贞操,使他因此不能在社会生活,那是和破坏社会的劳动力,使社会全体受不利益相同的。所以要俊男子负被害的生活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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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女子贞操,也是随物质变动而变化的。这种变化,也是一种事实,也是不可抗的趋势,也是一种自然公例,也是普遍的了。

我们中国的文化,没有一样,不落西洋诸国之后。道德的观念尤其没有进化,正所谓“陈陈相因,食古不化”,弄得只有形式,没有实质,眼睁睁这样大的民族,就要自己死灭的了。道德观念的当中,女子贞操观念,最和实在社会有密切关系,最当随时进化。然而中国的贞操观念,还是二千年以前的观念,还是只有第二时期的方便价值。离婚和再嫁,还算耻辱。人格价值都还没有,金钱价值,是不消说的了。我平常还听见多数的人说,中国女子的贞操观念,最为明白,算是世界第一哩。说这种话的人,不但不明白世界的情势,和中国的状况,并且简直连人类的生活同非人类的生活,也没有分清的。对著这种议论,我也无暇辩论。请明眼的人,详细看看,我前段述的理由,谁是谁非,想也不必多说。

我为什么做这篇文章?因为我平素主张,中国衰微的根本原因,在女子没有自觉,女子没有自觉的原因虽多,最要紧的,是不明贞操观念。所以今日趁《新中国》发刊的机会,把我平素主张的根本原理,略说一说。将来还要继续把我的详细主张,发表在《新中国》上,和《新中国》的新人物商榷的。

1910年12月1日

(《新青年》第6卷第5号,1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