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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总统正式会谈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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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总统开场谈话全文 马总统正式会谈谈话全文
作者:马英九
2015年11月7日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习先生,大陆方面的朋友,接续刚刚的话题:

2008年以来,两岸共同创造和平稳定的台海局势,获得两岸人民及国际社会普遍的赞扬与支持,这是两岸关系发展历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在此过程中,“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是核心理念,而“制度化协商”则是具体方法,双方都应该呵护这一项得来不易的制度性与历史性成果。

接下来,我就刚才五点主张再做进一步的阐释。

一、 “永续和平与繁荣”是两岸关系发展之目标,而“九二共识”为达到此一目标之关键基础。1992年8月1日我方国家统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的决议,内容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两岸在1992年11月达成的“九二共识”,内容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其涵义可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这就是“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识”;我方表示内容完全不涉及“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与“台湾独立”,因为这是中华民国宪法所不容许的;这样的定位非常明确,也获得台湾多数民意的共识。

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所获制度化成果,包括从22年前海基会、海协会制度化协商开始、7年多前两岸复谈、近2年的两岸事务首长会议,到今天两岸领导人的会面等,双方共同建立了一项“和平解决争端”的典范,未来应继续巩固,形成常态。

二、 降低敌对状态,和平处理争端。两岸目前已不处于过去的敌对状态,例如我方1991年明令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不再将中共视为“叛乱集团”,并于次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的设计,制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将两岸关系法治化,同时我方已在金门、马祖外岛减少驻军,大胆、二胆非武装化,并在金厦海峡,开放刘五店航道等等,大陆方面则在1979年1月1日,对金马地区停止炮击,接著将福州军区并入南京军区;过去几十万大军对峙的战地,现在成为观光胜地。和平解决争端已有成效,现在每一年大概都是几十万大陆观光客到金门,想到1958来的是几十万发的炮弹,真的像两个世纪一样。而且这些观光客的伴手礼就是用炮弹壳做的菜刀。所以两岸23项协议,都是以“和平”作为基础,以“和平”为目的,都可以视为广义的和平协议。在这里我特别跟习先生说明,最近外界报导朱日和基地军演还有飞弹方面的问题,这是反对党常常用来批评两岸关系的口实;如果有机会的话,贵方能够采取一些有善意的具体行动,应该可以减少这一类不必要的批评。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台湾民众对于安全和尊严感受特别深刻,大陆方面应该特别了解,两岸关系7年来发展成果,大陆旅客成长13倍,大陆学生成长42倍,航班增加了800多倍,这些重大改善的基础就是和平,所以双方应该在不同的领域,包括政治、军事、社会、文化、法律各个领域的争议,都以和平方式处理,以增进双方友善的感受,我们建议可以从两岸参与国际活动做起,因为有意义的参与国际社会,一直是台湾民众最大的期待。我方推动7年的活路外交,已经跟两岸关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但是这个良性循环还没有全面扩大,例如台湾民众到联合国总部参观,想用我们的护照换证被拒绝,专业人士参与非政府组织会议,或对我方参与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等也常常受到阻挠,我想这些状况,在台湾的民众,尤其是社会菁英当中会留下一些负面的印象,所以双方应该从这些方面进一步降低敌意与对立开始;因为这些活动所涉及到的民众多半是知识份子跟中产阶级,像这样对我们大陆有关两岸关系的工作,以及他们对于大陆的印象都会有些影响。

三、 扩大两岸交流,增进互利双赢。两岸目前尚未结案的议题,如货贸协定、互设办事机构、与陆客中转等,应尽速办理。海峡两岸隔海分治66年来,采取的政经制度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需要足够时间让两岸人民在各方面深度交流,增进了解。两岸已签署的23个协议,就像双方搭造的“友谊之桥”,桥越多就结织成交流互动“网”,最后连成“面”。当前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货品贸易、互设办事机构、陆客中转等议题,与妥适处理国际空间摩擦等问题,就我们这些年来的观察,这些课题如果没有双方高层的拍板,工作层级始终坚持己见、踌躇不前、互不相让,无法早日造福两岸民众。

在历史文化部分,对习先生2个月前提出共享抗战历史史料、共写抗战史书的建议,我们保持开放的态度,愿意在“对等互惠、档案公开、不设禁区、自由研究”的4个原则之下进行民间合作;我们相信双方如能诚实面对历史,将可以拉近两岸人民距离,建构共同的历史记忆,有助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时,在两岸经贸合作部分,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的趋势,两岸经济量体及优势不同,双方同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必定能够强化两岸经贸互利共荣。我想习先生应该很了解,我们现在正在申请加入TPP,希望将来能加入RCEP,因为这两个加起来大概占我们对外贸易的70%,因此我们根本没有不参加的权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觉得不应该有谁先谁后的问题,同时应该积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双方应找出妥适方法,共同在国际经贸领域贡献心力。我们双方在5年前签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就有讲到经济合作的部分,这是可以好好发挥一下。

【另当习近平闭门提到两岸学术、教育交流时,马总统主动提到,习先生,您刚提到留学,现在从大陆来台湾念书的,很多都是大学、研究所,在台湾念大学的,今年6月已经第一批毕业了,有一半继续念研究所,我们以前提到专升本,这个目前因为人很少,但是因为现在台湾少子女化的结果,我们很多科技大学,素质不差的,缺额都很多,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合作的机会,包括越南、泰国、印度、印尼都以公费送讲师级教员到台湾念研究所,我一直很努力推动大陆专升本的事情,但成效不是很好,是不是请习先生推促一下。我知道专升本可能需求多,可能有上百万,可是我们至少可以提供一个蛮多的机会,刚好我们现在也在检讨整个大学的教育,因为少子化的结果,大学变得过剩,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希望把台湾变成一个亚太的高等教育重镇,因此我上任的时候3万人,今年超过10万人,这数字大陆听起来很小,但是对台湾是正面的,麻烦您思考一下】

四、设置两岸热线,处理急要问题。刚刚我们已经讲过,海基会、海协会首长已经有联系机制,陆委会、国台办的副首长也有联系机制,但是陆委会主委、国台办主任之间,还没有联系机制。不妨可以藉这个机会建立起来,当然将来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再做调整,往上升级。当然如果有重大的事情能够在第一时间处理突发的,或是特别重要的,我觉得是有助于双方的处理。

五、 两岸共同合作,致力振兴中华。我要再强调一遍,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都是炎黄子孙,享有共同的血缘、历史与文化,两岸应该互助合作,致力振兴中华。

习先生,今天我们两个人见面,目的就是要对外展现两岸关系可以由海峡和平来处理,且未来在制度化基础上,持续发展下去。两岸之间,存在历史遗留下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有交流往来所衍生的种种问题,这些事情的解决无法一蹴可及,需要双方在交流协商过程中,面对现实、累积成果、培养互信。

事实上,两岸互动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回避政治议题,譬如说我们在5年前签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这都是政治性很高的议题,可是两方签得非常快,而且签了之后效果非常大。习先生不晓得知不知道,我们现在双方联手逮捕的嫌犯已经超过7000人,光这个行动就让台湾的诈欺犯罪,损失的金额降低了82%,从186亿降到只有30几亿,可以说是台湾民众最有感受的一项工作,像这种事情就应该加强来做,我们并没有因为司法、法院、主权这些都有点敏感,可是当时就是很快的, 而且做得非常好,因为我过去当过法务部长,经常在宣扬两岸这些合作的成效,不但两岸可以做,还可以跑到东南亚一些国家来做,这一点我们也要特别谢谢贵方给我们很多的方便。事实上双方目前也有很多政治上的障碍,也不可能相互的承认,但是在这个之外,应该可以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譬如说像“一中”的问题短期间内不容易解决,但是毕竟20多年前出现了“九二共识”,双方总算找到了一个可以暂时搁置争议的作法。习先生可能知道,那时候两方在香港协商,当时是破局了,双方都回家了;后来是台湾再发了一个传真给海协会,提3个建议,没想到就谈成了。不过差1、2个礼拜,真的是创造历史。我们回头来看,越来越多台湾的人觉得“九二共识”目前来讲真的是最好的一个联系的政治基础。

最后,这7年来“和平、繁荣”的成果就是两岸“铸剑为犁”的明证,并且已成为整个东亚区域稳定的典范,两岸要善加珍惜,妥适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方向是台湾社会的普遍主流看法,双方对此要有信心。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关键在于民心向背,我们希望大陆方面真正能够理解,并体认到唯有在“尊严、尊重及诚心、善意”上建立的两岸关系,才有利于增进彼此的信任,才能“行稳致远”。

这7年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两岸双方努力建立两岸关系的和平荣景,已经超越过去一甲子以来两岸互动的成就。尽管我的任期只剩下6个多月,我会继续坚定推动两岸关系,不会懈怠,也不会停止。贵我双方都应该勇于面对与承担责任,从正面的角度积极思考两岸永续发展的政策举措,并在近期推出重大成绩,让人民有感,营造与保持两岸正面气氛,以带给两岸人民幸福安康的生活。

习先生,中国近代史充满了太多战乱纷扰,现在大陆政经实力崛起,加上台湾的民主发展与成就,都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我特别记得您在两年多前,对我们中国国民党吴伯雄荣誉主席代表团提到,两岸应该“心灵契合”,这与本人常提及的“拉近心灵距离”,有著类似的期许。两岸要和平、不要有战争,双方应该有决心及信心,向各方证明,唯有两方同心协力,才能为两岸下一代创造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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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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