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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旗津至温州洞头“小三通”首航是骗局,意在制造发大财假象,挑战中央在两岸事务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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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旗津至温州洞头“小三通”首航是骗局,意在制造发大财假象,挑战中央在两岸事务的权责
2019年6月19日
新闻稿:高雄旗津至温州洞头“小三通”首航是骗局,意在制造发大财假象,挑战中央在两岸事务的权责
发布日期:108-06-25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63号

大陆委员会 新闻稿
地址:台北市济南路 1 段 2-2 号 15-18 楼 电话:23975589 转联络处 电传:23975294
本会网址:http://www.mac.gov.tw     民国 108 年 6 月 25 日编号第 063 号


  有关今(25)日媒体报导,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高雄市旗津区到浙江温州洞头港“小三通”首航事,系政治操作的欺骗作为,意图为地方营造发大财的假象,漠视国家主权,挑战中央政府在两岸事务的权责,大陆委员会严厉谴责,并就查证情形及立场说明如次:
一、主办活动的公司已解散:经查,本次主办首航活动的“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船舶运送业许可证,业于2019年1月23日经交通部航港局注销,且该公司已于108年6月12日解散。
二、宣称首航的2艘船仍在高雄港内:本次首航活动邀请函显示之“永顺2号”轮及“延鸿”轮皆非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有船舶。“延鸿”轮的船东为昕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船人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永顺2号”轮的船东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该2船舶目前皆在高雄港内,“永顺2号”轮预报2019年7月31日出港,下一港为金门。“延鸿”轮目前预报2019年12月31日出港,下一港为乌坵。迄今上述2轮并未向航港局提出“小三通”及直航申请。
三、不是“小三通”港口:高雄旗津及中国大陆浙江省温州洞头均非“小三通”港口,依法并无“小三通”可能,即使经金门、马祖再航行至中国大陆,亦无停靠温州洞头之可能。
四、若违法将严处:若我方及陆方船舶非经许可载运货物或人员往来两岸,涉及违反两岸航运、货物进出口,以及人员往来相关规范,交通部及内政部移民署等相关主管机关可依据两岸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80条(船舶直航两岸)、第40条(货物)以及第10条(人员)及移民法第74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首航活动是大骗局:综合上述资讯,6月25日上午10时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举办的小三通首航活动,是个大骗局,其目的在营造其对外宣传影片上所说的“货出去,人进来,发大财”假象。
六、两岸事务为中央权责不容侵犯:经本会接洽高雄市政府,该府人员表示,市政府观光局潘恒旭局长等人仅系受邀参加活动,该活动与市政府无关。本会善意提醒高雄市政府,中华民国只有一个,发大财要先顾好主权,不能违法乱纪,两岸直航是中央职权,地方政府不得侵犯,若未经许可从事直航,相关机关将依两岸条例及海运直航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若无直航之实,仅意在创造直航假象,则更不可取。


新闻联络人:黄若晴
电话:2397-5589#7025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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