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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过港隧道车辆通行管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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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过港隧道车辆通行管制要点
中华民国交通部高雄港务局

第一条 车辆长度之限制

  • 当货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1.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全联结车,其全拖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3.7公尺时,或联结总长度超过20.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半联结车,其半拖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3.7公尺时,或联结总长度超过18.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第二条车辆宽度之限制

  • 当车辆外部车体总宽度(包含主车体、容槽部份及其侧边之悬挂物)超过3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除非持有港务局核准之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宽度超过6公尺绝对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通过隧道之车辆,其侧边悬挂物亦不可高于路面4.5公尺。违反上述限制者,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欲通过隧道之车辆其侧边悬挂之安全装置,不可延伸超过原车辆最大宽度之每边车轮边缘25公分。

  • 违反上述限制者,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第三条 车辆高度之限制

  • 当车辆高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4.5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

第四条 车辆轮胎负载限制

  • 任何车辆之车轮负载限定为每英吋(2.54公分)之车轮宽负载重为360公斤,超过限定者,禁止进入隧道。除非持有港务局之许可证,方能通行隧道。

第五条 申请临时通行

  • 车辆装载货品后之整体长度、宽度、总载重等,如不符前述第一至四条规定者,可填具申请书详如附件一),并附公路监理机关核发之通行证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验后发还),向高雄港务局过港隧道管理处提出申请,核准后,凭以通行过港隧道,通行时段限定由早上0点至5点,且速限为20km/hr。

第六条载运危险物品之车辆应事先申请核准后始得通行过港隧道

第七条 进出隧道其他规定

  • 经由过港隧道之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 km/hr,最低不得低于20 km/hr。
  • 任何车辆行驶于隧道内时,不得变换车道。
  • 隧道内同一条车道,车辆彼此行车间距为至少40公尺。
  • 车辆进入隧道后,必须打开头灯。
  • 车辆在隧道中行驶,除非在紧急状况下,不可按鸣喇叭。
  • 车辆在隧道中行驶,遇紧急状况,必须打开闪光警示灯。
  • 不得在隧道内任意停车或临时停车。
  • 不得移动或干扰交通号志、标志。
  • 不得在隧道内拆换车辆轮胎或修理车辆。
  • 不得在隧道内添加燃料或水。
  • 不得在隧道内有污染环境之行为。
  • 不得在隧道内喷出超量废气或浓烟。

第八条 危及隧道交通机能及安全之下列各项禁止或限制通行隧道

  • 下列各项禁止通行隧道:
    • 行人。
    • 脚踏车。
    • 马达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或拼装车。
    • 载运禽畜、垃圾、干草、木杆或粒粉物质但未严密覆盖或未捆扎牢固之车辆。
    • 履带车、双联拖车。
    • 其他认为可能危及道安全之车辆。
    • 下列动力机械车须经申请许可后始得通行道。
    • 吊车
    • 小拖车
    • 其他

第九条 槽车

  • 凡欲进入过港隧道之槽车 及货柜槽体,均应标示其内容物,否则不得进入隧道。

第十条 罚则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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