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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4 日
制定77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5 日公布
1.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1 日
施行
中華民國 5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4, 75條
增訂第76至78條
原第76條及第77條分別遞改為第79條及第80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58)台統(一)義字第 735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76~78 條條文原 76、77 條改為 79、8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4 年 7 月 11 日
修正全文93條
中華民國 64 年 7 月 24 日公布
3.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 336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3 條
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1 日
施行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7 日
修正第8, 21, 27, 31, 33, 54, 65至67, 89條
增訂第37之1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29 日公布
4.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506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21、27、31、33、54、65~67、89 條條文;並增訂第37-1 條條文;並自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1 日
施行
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13 日
修正全文93條
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21 日公布
5.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53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76)台交字第 11297 號令
發布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增訂第7之1, 63之1, 81之1, 82之1, 85之1條
修正第3, 7, 8, 12, 15至17, 24, 27, 29至31, 33, 35至38, 44, 55至57, 59, 60, 62, 63, 64, 65, 67, 86, 87, 90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公布
6.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8、12、15~17、24、27、29~31、33、35~38、44、55~57、59、60、62~65、67、86、87、90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63-1、83-1、82-1、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08152 號令發布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12, 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公布
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55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21215 號令發布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37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8.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8)台交字第 24621 號令發布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2 日
增訂第18之1, 21之1, 29之1, 29之2, 31之1, 85之2至85之4, 90之1, 90之2條
刪除第64, 77, 79條
修正第8, 9, 12至14, 19, 21, 25, 28, 29, 30, 31, 33至35, 37, 39至41, 43, 45, 47, 51至53, 55至57, 60, 61, 63, 67, 75, 78, 80, 81, 82, 83, 84, 87, 90, 93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
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7500 號令增訂公布第 18-1、21-1、29-1、29-2、31-1、85-2~85-4、90-1、90-2 條條文;刪除第 64、77、79 條條文;並修正第 8、9、12~14、19、21、25、28~31、33~35、37、39~41、43、45、47、51~53、55~57、60、61、63、67、75、78、80~84、87、90、9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行政院(90)台交字第 019317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7 日
增訂第7之2, 9之1, 29之3, 29之4條
修正第4, 9, 12, 16, 21之1, 24, 29, 30, 33, 35, 37, 62, 82之1, 85之1, 85之2, 9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10號令
修正公布第 4、9、12、16、21-1、24、29、30、33、35、37、62、82-1、85-1、85-2、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7-2、9-1、29-3、29-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40676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增訂第92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2780號令
增訂公布第 9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20025446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9 日
修正第61條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1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776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30086684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1 日
修正第56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
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40029286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6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2898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增訂第31之2, 32之1, 67之1, 90之3條
刪除第28條
修正第3, 5, 7之2, 8, 9, 10, 12至16, 18, 20至26, 29, 29之2, 29之3, 30, 31, 32, 33, 35至38, 40, 42至50, 53至55, 57至63, 65至67, 69, 71至74, 76, 78, 80, 82, 83至85之1, 85之3, 90之2, 92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2、29-3、30、31、32、33、35~38、40、42~50、53~55 、57~63、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92 條條文;增訂第 31-2、32-1、67-1、90-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7685號令
發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3、30、32、33、35~38、40、43~50、53~55、57~63、65~67-1、69、71、72、74、76、78、80、85、85-1、85-3、90-2、90-3、92 條,及刪除第 28 條,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29-2、31、31-2、32-1、42、73、82、83、84 條,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9之1, 9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
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60040311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增訂第69之1條
修正第69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
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增訂第 6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14693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65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
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36065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68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公布
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077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90048197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3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097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0752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修正第3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公布
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31473號令
定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45, 55, 78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8 日公布
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76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55、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36108號令
定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刪除第88, 89, 90之2條
修正第65, 85之3, 87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1560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92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8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3, 4, 7之2, 21, 21之1, 22, 27, 31, 31之1, 33, 35, 43, 45, 54, 85之2, 90之3, 91, 92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公布
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238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7-2、21、21-1、22、27、31、31-1、33、35、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5961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8, 35, 6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公布
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8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35、6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1024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修正第14, 25, 31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8 日公布
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38402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92 條第 5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7之2, 9, 31之1, 43, 45, 73, 7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
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9、31-1、43、45、73、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1607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7之1, 48, 9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48、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4543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第4, 9, 9之1, 12, 31, 31之1, 33, 56, 69, 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公布
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9、9-1、12、31、31-1、33、56、69、85-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2814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增訂第7之3, 8之1, 53之1, 85之5條
修正第3, 4, 7之2, 45, 50, 63, 74, 76, 80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
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7-2、45、50、63、74、76、80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8-1、53-1、85-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4123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3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
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50099912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增訂第56之1條
修正第29之2, 54, 63, 69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公布
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0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9-2、54、63、69 條條文;增訂第 5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6008814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6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
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61, 6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6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增訂第35之1, 35之2條
修正第35, 37, 45, 67, 73, 85之2, 87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公布
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37、45、67、73、85-2、87 條條文;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1072號令
發布第 37、87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 35、35-2、45、73、85-2 條及第 67 條第 1~4、7、8 項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35-1 條及第 67 條第 5、6 項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44, 48, 74, 8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
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48、74、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7741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72之1條
修正第69, 72, 73, 7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
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1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9、72、73、76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7741號令
發布除第 76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30, 55, 9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
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55、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90100366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18之1, 43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1、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00087695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10, 2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
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2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00092816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8之1, 3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號令
發布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7之1, 7之2, 85之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83850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35, 35之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公布
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0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0571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增訂第69之2, 71之1, 71之2, 72之2, 77之1條
修正第32之1, 69, 69之1, 71, 72, 72之1, 73, 74, 78, 85之3, 92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
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4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5787號令
發布除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號令
發布第 92 條第 3 項、第 9 項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增訂第30之1, 63之2條
修正第7之1, 15, 16, 21至24, 29, 29之2, 30, 31, 33, 35, 43至45, 47, 48, 56之1, 60, 61, 63, 63之1, 66, 67, 74, 82, 85, 85之3, 86, 9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
4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3、86、92 條條文;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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