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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史/卷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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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第三十八 高丽史
志第三十九 高丽史第八十四
志第四十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 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郑麟趾奉 教修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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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以惩其已然,法以防其未然,惩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也。然非刑,则法无以行,此先王所以幷用而不能偏废者也。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然其弊也,禁网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于是,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又有兼采至正条格、言行事宜,成书以进者。此虽切于救时之弊,其如大纲之已隳,国势之已倾,何?今以见于史者,记其梗槩,使考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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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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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折杖七,赎铜一斤。

二十,折杖七,赎铜二斤。

三十,折杖八,赎铜三斤。

四十,折杖九,赎铜四斤。

五十,折杖十,赎铜五斤。

杖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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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折杖十三,赎铜六斤。

七十,折杖十五,赎铜七斤。

八十,折杖十七,赎铜八斤。

九十,折杖十八,赎铜九斤。

一百,折杖二十,赎铜十斤。

徒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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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折杖十三,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折杖十五,赎铜三十斤。

二年,折杖十七,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折杖十八,赎铜五十斤。

三年,折杖二十,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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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里,折杖十七,配役一年,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折杖十八,配役一年,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折杖二十,配役一年,赎铜一百斤。

死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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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赎铜一百二十斤。

赎铜上同

刑杖式尺,用金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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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杖,长五尺,大头围九分,小头围七分。

臀杖,长五尺,大头围七分,小头围五分。

笞杖,长五尺,大头围五分,小头围三分。

辜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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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殴伤人者,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限四十日。

折跌支体,及碎骨,限五十日。被伤日晩,则当至限日之晩,便满。

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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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忌。

十直。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俗节。元正、上元、寒食、上巳、端午、重九、冬至、八关、秋夕。

慎日。岁首子午日,二月初一日。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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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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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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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孙,同生兄弟,堂兄弟,同生姊妹之夫,堂姊妹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伯父叔父,伯母叔母之夫,侄女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女婿,孙女婿。

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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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之父母,母之同生兄弟,母之同生姊妹之夫,母之同生兄弟姊妹之子。

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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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祖父,妻之同生兄弟台省政曹外,许同官。,妻之同生姊妹之夫上同,妻之伯父叔父上同,妻之伯母叔母之夫上同,妻之兄弟姊妹之子上同,侄女之夫上同

官吏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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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每月,入节日一日,元正前后幷七日,立春一日,蚕暇正月,内子、午日,人日正月,七日,上元正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燃灯二月,十五日,春社一日,春分一日,诸王社会三月,三日,寒食三日,立夏三日,七夕一日,立秋一日,中元七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秋夕一日,三伏三日,秋社社稷祭日,秋分一日,授衣九月,初一日,重阳九月,九日,冬至一日,下元十月,十五日,八关十一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腊享前后幷七日,日、月,食各一日,端午一日,夏至前后幷三日

○成宗元年判:“两亲忌,给暇一日两宵,祖父母远忌,无亲子者,亦依此例。”四年,新定五服给暇式,斩衰、齐衰三年,给百日,齐衰期年,给三十日,大功九月,给二十日,小功五月,给十五日,缌麻三月,给七日。十五年判:“凡官吏,父母丧三年每月,朔望祭,暇一日,第十三月,初忌日小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小祥祭,暇三日,第二十五月,第二忌大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大祥祭,暇七日,至二十七月,晦禫祭,暇五日。”

○显宗十一年,判:“外官父母病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日。诸文武员僚,父母年七十以上,无他兄弟者,不许补外,其父母有疾,给告二百日护视。”二十一年十二月,判:“父母居外方,或外任有病,其子从仕于京者,给由,往返给马。父母在京而子外任者,给马。又公券[1]出使者,遭父母病,往返幷给马。职事常参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幷给从人。”

○靖宗三年正月,判:“两亲及祖父母归葬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一日。”十一年二月,制:“文武官父母,在三百里外者,三年一定省,给暇三十日,无父母者,五年一扫坟,给暇十五日,幷不计程途。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以下,有司给暇。登第者定省扫坟日限,亦依此例。”

○文宗二年,判:“大小官吏,四仲时祭,给暇二日。”三年九月,制:“外方官吏,遭兄弟姊妹丧者,若在远州,除申请京官,直于外官请暇。妻父母服,不计妻之先后,幷许给暇。”二十三年,判:“外官之妻,在京身病者,给暇三十日。又外官身病者,限百日给暇,父母病,三子俱为外任者,从父母愿,一子,给暇二百日,其馀子,各给暇五十日,其限满者,幷解官。”三十五年三月,诏定,父母,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

○宣宗三年二月,判:“新除外官,身病请暇者,常参以上,令太[2]医监,胗视给暇,久未痊愈,启达递差,妄告病者,科罪。”五年,判:“病亲浴温井者,计程途远近,给暇。”

○睿宗四年,判:“参上员,告病者,旬旬给暇,参外员,据里典状报,太[2]医监看候,给暇幷限百日,父母病者,限二百日。”

○仁宗十八年,判:“无亲子祖父母忌,依宋制,给暇一日两宵。”判:“入流品以上者,妻父母服,给暇三十日,其忌日,依外祖父母例,给暇一日两宵。”

○忠穆王,判:“参外员,身病告暇者,令部审其虚实,给暇,外官身病者,亦令界首官审之,方许上京调理。”判:“年六十以上,父母有病长子,给暇侍药。”判:“外任父母,欲见其子,除程途,二十日给暇。”

避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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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即位,礼仪司奏,定文武官路上相见礼。一品官,正三品以上,马上祗揖,从三品以下,下马回避。三品官,五品以上,马上祗揖,六品以下,下马回避。四品官,六品以上,马上祗揖,七品以下,下马回避。五品官,七品以上,马上祗揖,八品以下,下马回避。六品官,八品以上,马上祗揖,九品以下,下马回避。七品官,九品以上,马上祗揖,流外杂吏,下马回避。

○德宗二年十二月,判:“政要曰:‘三品以上六尚书、九卿,遇亲王,不合下马。亲王班,皆次三公下。’诸王立一品,文班从三品以上,与武班上将军以上,马上祗揖,文班四品以下,武班大将军以下,下马回避。于宰臣、参知政事、政堂文学、左右仆射,文班四品以上及给舍中丞、武班大将军、南班宣徽使,马上祗揖,文班五品以下,及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文班四品慢路,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下马回避。三品以上,文班少卿、少监、司业等五品,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马上祗揖,五品慢路,六局奉御、诸陵令、太史令,及文班六品、武班中郞将、阁门副使,下马。文班四品以上,文班常参六品,及武班中郞将、南班阁门通事舍人、文班紧路,补阙、殿中,马上祗揖,文班参外六品,及七品以下,武班郞将、阁门祗候以下,下马回避。五品隔,文班七品以上,武班郞将、阁门祗候、文班紧路,拾遗、监察,马上祗揖,参外八品以下,及武班别将,崇班以下,下马回避。六品,文班参外八品以上,及武班别将,崇班,供奉官,马上祗揖,文班九品以下,及武班散员,南班侍禁以下,下马回避。七品,文班九品以上,武班散员,南班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马上祗揖,以下,下马回避。以为恒式。”

○宣宗十年六月,判:“文武官,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于中丞,职事五品以下、散官四品以下,于杂端、侍御,职事六品以下常参以上、散官五品以下,于殿中侍御、监察御史,皆避马。若吏部侍郞、尚书左右丞、给舍,既准诸曹三品,且以侍臣,在公侯之上,与中丞,马上相揖,知制诰,亦非常例,一从官品,马上相揖,郞舍、补遗,勿论官品,与杂端以上,幷马上相揖,若大夫则除宰臣、枢密、左右仆射、近臣外,幷皆避马。”

公牒相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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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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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史门下、尚书都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出纳,门下侍郞以上,不姓草押,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注书、都事、内位,着姓名。六官诸曹、七寺、三监,于三省,侍郞、少卿以下,具位姓名,御史、卿以上,着姓草押。六官诸曹,于七寺、三监,员外郞以上,着姓草押,七寺、三监,于六官诸曹,少卿以下,具衔姓名。七寺、三监,于诸署局,丞、注簿,着姓草押。诸署局,于七寺、三监,直长以上,着姓名。诸下局署,于三省、诸曹、式目、七寺、三监,直长以下,具位姓名。吏部、台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门下侍郞平章以下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具衔姓名。于诸署局,录事、注书,着草押。诸署局,于三省,直长以上,具衔姓名。

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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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命使臣,于牧、都护,当云:‘某使贴某牧、都护’。奉使事重,备记事下典,七品以上使,着姓草押,八品使,着姓名署,虽六七品使,奉使事轻,无人吏下典者,具[3]衔着姓名署。牧、都护,于七八品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于奉使事重使,及常参以上独使,着姓草[4]押,副使以下,着姓名。别命使臣,于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镇将官,虽无记事下典,六七品使,则着姓草押,八品使,则着姓名署,于镇将、县令,着姓草押。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镇将官,于七八品使,着姓草押,副使以[5]下,着姓名署,于奉使事重使,及常参使,则皆着姓名。三军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官,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员,着姓名署。东西巡检使,于留守官,副使以上,着姓草押。留守官,于中军兵马使,留守,着草押,副留守,着姓名。于左右东西都巡检使,副留守以上,着草押,判官以下,着姓名。西京监军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于东西巡检使,着草押。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于监军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东西都巡检使,于监军副使以上,着姓草押。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东西都巡检使、都部署,于八牧、二大都护府、诸道府官,幷皆着姓草押,八牧、二大都护,于三军兵马使,及西京留守官、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着姓名,于诸都部署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中都护、知州以下,诸道外官,于兵马使、西京留守官、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都部署,着姓名,中军兵马使,于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于中军兵马使,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庆尚道巡检使、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及监军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诸都部署,于西京留守官、监军使,参以上员,为都部署副使,则副使以上,着姓草押,参外员为副使,则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留守官、监军使,于诸都部署,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三道巡察使、兵马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名,唯三品以上巡察兵马使,着姓草押。三军兵马使、诸都部署,于庆尚道、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着姓草押,诸都部署,于三军兵马使,着姓名,于左右军兵马使,则三品以上使,以大将军,兼文班卿监者,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西京留守,于申省状,着姓草押,副留守以下,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等,别命使臣,及诸道外官,虽三品以上,着姓名,镇将、县令、监仓、驿巡官,于防御镇使以上官,具衔着姓名。

○睿宗九年六月,礼仪详定所奏曰:“近来,朝廷之闲,所行表状书简,称号不正,非所以正名之义。臣等欲望,凡上表者,称圣上陛下,上笺,称太子殿下,诸王曰令公,中书令、尚书令曰太师令公,两府执政官曰太尉,平章、司空、参政、枢密、仆射,各随时职称之,三品以下员寮,幷不得称相公,宜直呼官名。”

○忠烈王五年五月,元中书省牒云:“据来文。行移体例,照得,品同,往复用平牒,正从同。三品于四品,幷今故牒,六品以下,皆指挥,四品于五品,用平牒,于六品七品,今故牒,八品以下,皆指挥。如回报,四品于三品,牒呈上,六品以下,幷申,六品于四品,牒呈上,七品以下,幷申。凡干公事,除相统属,并须[6]指挥外,若非统属,照依前项体式行移。”二十四年五月,忠宣王即位,教曰:“于朝廷,闲有僭越尊称者,实非礼也。宜于诸王,则书签,直称某公侯,寒暄,称令侯、令旨。宰执诸二品官,书签,除令公,寒暄,称钧旨、钧侯。诸三品,随职称之,寒暄,称台旨、台侯。率以为常,违者,冶之以法。”三十三年六月,忠宣王在元遣使,来传旨:“佥议、密直,相呼为令公,至于书状,例称令侯、令旨,不亦冒礼之甚乎?自今,易以台侯、台旨,违者,处以重法。”

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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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临监自盗,及临监内,受财枉法者,徒杖勿论,收职田归乡。僧人盗寺院米谷,归乡充编户,贸易官物者,除归乡,依律科罪。

监临赃一尺,笞四十,一匹,五十,二匹,杖六十,三匹,七十,四匹,八十,五匹,九十,六匹,一百,八匹,徒一年,十六匹,一年半,二十四匹,二年,三十二匹,二年半,四十匹,三年,五十匹,流一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如监临官,于部内乞取者,加一等,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赃论。

枉法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十五匹,绞,有官品人犯者,官当收赎,一匹以上,除名,无禄,减一等,二十匹,绞。

不枉法赃,一尺,杖九十,二匹,一百,四匹,徒一年,六匹,一年半,八匹,二年,十匹,二年半,十二匹,三年,十四匹,流二千里,三十匹,加役流。有官品人犯者,令官当收赎,四匹以上,免官,无禄者,减一等,四十匹,加役流。

坐赃,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与者,减五等。

在官侵夺私田,一亩,杖六十,三亩,七十,七亩,八十,十亩,九十,十五亩,一百,二十亩,徒一年,二十五亩,一年半,三十亩,二年,三十五亩,二年半,园圃,加一等。

因官挟势,乞百姓财物,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三匹,四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七十,七匹,八十,八匹,九十,十匹,一百,二十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与人物者,减一等,若亲故与者勿论。贸易官物,除归乡,依律科罪。判:“夜毋得刑人。”判:“死不再生,人命至重。今外方重刑,界员,例不亲问,使外吏,于多事中,杂治之,甚为不可。自今,牧、都护所推狱,使以下员齐坐,知州、县令所推狱,界首一员,亲进覆验,无有差谬,然后,连衔署名,临问员,每七月,初一日内,亲赍上来。”

犯杀人罪,初段[7],坚问九端,隔三七日,二段[7],坚问十二端,隔四七日,三段[7],坚问十五端。判:“外狱囚,西京则分台,东西州镇则各界兵马使,关内西道则按察使,东南海则都部署,其馀各界首官、判官以上,无时监行推检,轻罪量决,重囚则所囚年月,具录申奏。如有滞狱官吏,科罪论奏。”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事状疑似,不首实,然后拷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6]鞫者,连写本案移送,即通前讯,以充三度。若无疑似,不须[6]满三度。若因讯致死者,皆具状申牒,当处长官,与纠[8]弹官,对验。

诸妖诞杂占,一禁,犯者,当该官,幷科罪。

犯斩罪免死者,脊杖五十,绞罪,脊杖四十,刑决付处。判:“镇人,犯归乡罪者,仍留配本处,若受田丁者,收其田与他,犯流罪者,东界镇人则移配北界,北界则移东界,勿令配南界。”

三年一度,考阅僧籍。

○成宗五年八月,始令十二牧,挈妻子赴任。七年,判,诸道转运使及外官,凡百姓告诉,不肯听理,皆令就决于京官,自今越告人及州县长吏不处决者,科罪。

○显宗七年五月,刑部奏:“官吏监临自盗者,勿计赃物多少,幷除名,流本贯。”从之。

○靖宗十二年,判:“每年春秋,平校公私秤[9]、斛、斗、升、平木、长木,外官则令东西京、四都护、八牧,掌之。”

○文宗七年,判:“内外官斛长、广、高,方酌定,米斛则长、广、高,各一尺二寸,稗租斛,长、广、高,各一尺四寸五分,末酱斛,长、广、高,各一尺三寸九分,太小豆斛,长、广、高,各一尺九分。”十一年,下旨:“内外街路,曝露骸骨,京内,东西大悲院,外方,各领界官,考察收拾埋瘗。又新罗、高丽、百济先王冢[10]庙,及古贤圣庙近处,禁耕稼侵毁。”十六年,制曰:“刑政,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朕,遹追古训,慎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冤枉。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

○宣宗十年,判:“请暇,满百日者,解官。”

○肃宗元年,教曰:“旧制,凡官吏决讼,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徒罪以上狱按,三十日,已有定限,其令内外所司,申明举行。”二年,判:“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八十,十三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十年十月,睿宗即位,禁士与内宦,交通干谒。(睿宗)十三年,判,五家以上火烧,点检将校,科罪。十六年,制曰:“官吏,因缘公法,苛刻作弊,或以腐朽之谷,强给取息,或征荒田之租,或兴不急之役者,令中外攸司,一切禁治。”

○高宗十四年十二月,御史台,禁闾里养鹁鸽、鹰鹯。以有职者,废公务,无职者,起争讼也。

○元宗元年八月,中书省议奏:“今参外参上官,道遇三品以上官,趋拜马前,拜揖朝行,谄[11]谀成风,礼失过恭,请皆禁之。”二年正月,御史台请:“权势之家,夺人田者,痛绳以法。”制可。

○忠烈王四年九月,命各司员吏,从他务者,必赴本司议事,然后别坐。十二年三月,下旨:“外方奴婢相讼者,例当就守令及按廉使处决。事曲者,依付权势,请移京官,使对讼者,赢粮远来。今后,悉令其处守令及按廉使听理,所任外,别衔处决,一禁。”十四年三月,下旨,文武官,非乘传,不得出郊外。二十二年五月,中赞洪子藩,条上便民事:“一,近有𨱎铜匠,多居外方,凡州县官吏及使命人员,争敛𨱎铜,以为器皿。故民户之器,日以耗损,宜令工匠,立限还京。一,诸州、县官、出使员吏,皆于出身衙门、及第进士,送纳货物,称为封送,一缕一粒,民膏民脂,诚宜禁之。一,诸州县及乡、所、部曲,人吏,无一户者多矣。外吏,依势避役者,悉令归乡,丁吏,亦令减数归还。一,豪势之家,遣人州县,以银甁等物,强市民闲细布、绫罗、韦席等物,实为民弊,诚宜禁之。一,近来,外方多故,纳贡失时,诸司官吏,及谋利之人,先纳己物,受其文凭下乡,剩取其直,民实不堪,诚宜禁之。一,大府、迎送、国赆等库,凡有所须[6]之物,即于京市求之,虽云和买,实为强夺,诚宜禁之。一,诸州之吏,留京听候,谓之其人。近以其人,为之役夫,外方多故,其人或阙,计其年月,以征其佣。所以州县日渐残弊。虽则量减,尚有不均,令宜于十室之邑,减一名,五室全免。一,牛以耕田,马以乘载,民生之所急也。近有商贾之人,多将牛马出疆,及令州县出马,以资国赆,不可不禁。一,各官守令,新旧迎送之费,实为民害,今后,只令公衙属人,迎送。一,出使人员,将丁吏上守,所至州县,皆有赠遗,谓之例物,亦令禁止。”王嘉纳。二十四年,教曰:“台之设,专为弹纠[8]百官,近来,风俗大毁,隐匿不论。今后,弹纠[8]百执,肃清朝廷。”是年正月,忠宣王即位。下教曰:“一,太祖创立禅教寺社,皆以地钳相应置之,今两班私立愿堂,亏损地德,又共议寺社住持,率以货赂滥得,幷令禁断。一,凡州府郡县,先王因丁田多少,以等差之,近来,两班内外乡贯,无时加号,甚乖古制,有司论罢。一,州府郡县乡吏百姓,依投权势,多授军不领散员,或入仕上典,侵渔百姓,陵冒官贠。冝令按廉使,及所在官,收职牒,充本役。又领府队尉、队正,无功,超授军不领散员,谋避本领职役,付托势家,横行外方,滥乘驿马,侵扰贫民,亦令有司,收牒职,充本役。一,古制,遣使,唯按廉、祭告、马场耳,近因多故,每事,皆遣别监及将校、下典,州郡,困于支待,驿马罢弊。又按廉及诸别衔,馈遗势家,多以银布米𥸴,甚者,以人物充其农㽵。又守令贪暴,按廉不之察,自今,每番褒贬,以闻。一,民无恒心,因无恒产,惮于赋役,彼此流移,凡有势力,招集以为农场。按廉使与所在官,推刷还本,具录以闻。一,听讼官,或挟私淹延,告者积怨。今后,不即决者,罪其主司。一,凡论功,如崔凝、徐熙、杨规、姜邯赞、崔思全、赵冲、金方庆等,然后方可谓之功臣,而录用其子孙也。今者,亲朝行李,年年有之,自求扈从,便谓之功,超等受赏,录其子孙,加号本贯。至有痕咎之人,许通,甚为未便。今后,勿令许通,违者,所司固执论罢。一,各道按廉,与别衔,侵渔百姓,以为私膳,传驿输[4]送,其弊甚大。今后,虽丝毫之物皆禁。一,守令,以自己便否,不待三年,互换移任,迎送之弊,莫甚,一切禁止。一,凡侍朝两班,不得受人贿赂,至于茶药纸墨,亦不可受,违者罪之。一,王京,一国之本,要令人物安堵,不可搔扰。自今以后,各司,凡所须[6],不得于市廛侵夺,如不得已,而征求,当与其直。一,忽只、鹰坊、尚乘、巡马、宫阙都监、阿车赤等,当新员赴任之时,遽征封送,因而取敛于民,一切禁断。乃至按廉及诸别衔、抄与丁吏,亦不得赠与。一,寺院及斋醮诸处所,据执两班田地,冒受赐牌,以为农场。今后,有司穷治,各还其主。”

○忠烈王三十四年,忠宣王复位,下教曰:“一,提察之任,在于察吏问民。往往守令,贪污不法,至于民吏所犯,可决杖者,反征银物,以充其欲,各道提察,不加纠[8]劾。其令各道,考其征物,各还其人,续议守令贤否,以闻。一,权势之家,奸猾之类,造作文契,夺人奴婢田丁,其主告官,官司畏势,因循不决,使告者积怨。宜令官司,速决无滞,诈伪者,罪之。”(忠宣王)三年三月,传旨。“一,每遣别监,探取鹞子,民受其害,今后,仰提察司,差人探取。一,宰相,出为州牧者,每因祈恩,驰驿往复,其弊为甚。自今,提察司,严行禁止。”六月,传旨:“宰枢以下,因祈恩,出江外,打围放鹰者,幷行禁止,违者罢职。”七月,传旨:“济州之民,理宜优恤,其牧官军官,恣行侵夺,民不堪苦,宜遣式目录事,禁之。”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教:“一,事审官之设,本为宗主人民,甄别流品,均平赋役,表正风俗。今则不然,广占公田,多匿民户,小有差役,例收禄转,则吏之上京者,敢于私门,决杖征铜,还取禄转,擅作威福。有害于乡,无益于国,已尽革罢。其所匿田户,推刷复旧。一,各道诸岛,放养牛马,毙失,使附近各村充立,民弊不小,今后一禁。一,其人役使,甚于奴隶,不堪其苦,逋亡相继,所隶之司,计日征直,州郡,不胜其弊。可以事审官及除役所荫户,代之,除役所者,宫司及所属民户,不供赋役者。全亡州郡,其除之。一,诸道使臣守令,多率卫从,乘驿病民者,罪之。一,事大以来,国用烦剧,遣使诸道,征收贡物,任其职者,凭公营私,人甚苦之。自今,贡物、程驿等任,皆委提察。一,诸道忽赤、司仆、巡军,及权门所遣人等,影占人民,据执土田者,械系以徇,流于远岛。一,诸道存抚、提察、盐场等使,以卖内出银币为名,私赍权贵所属银币,高价抑卖,以济其私,究治以闻。一,帝所别进海产,若虾蛤等物,都津丞申烜,于年例外,擅加其数,幷其旧额,载之贡案,大为民害。已将申烜,下吏治罪,其削烜所增额。”十二年十月,教曰:“守令,分忧宣化,当小心供职,务安百姓。近赏罚不明,无有劝惩,率皆贪污废职,各道存抚、提察,考其殿最以闻。风宪之司,纠[8]察百官非违,凡官政废举,民生休戚所系。其司宪部、谳部,各思所职,弹纠[8]不讳,以振纪纲,如有挟私远害者,亦加理罪。”后八年五月,监察司,榜云:“诸仓库、寺、署官吏,每外方纳贡,不即收纳,故延日月,勒要苞苴,今后一禁。”

○忠穆王元年,整理都监状:“外方官吏,贪婪不公,扰害百姓者,令存抚、按察使,纠[8]理体察,不能者科罪。行省行移外方公事,报都评议使,使移文存抚、按廉使施行,例也。近年以来,行省令宣使、螺匠等,授牌字发送,搔扰民闲,今后,称宣使、螺匠,作弊者,械送于京。”

○恭愍王元年二月,教曰:“内外官吏,未取诸囚招辞,面缚乱打,伤肌肤,害性命,予甚悯焉。今后,毋得法外乱刑,违者罪之。其军人逃役者,随所犯杖之,吏民有罪者,亦加笞杖,幷勿罚布,贪污犯赃者,不在此限。”三年八月,诸道按廉,陛辞,仍教毋用赎罚。九月,令佥议、监察各一员,共会虑囚,轻罪免放。四年正月,教曰:“凡尔百僚,日仕本官,各勤乃职,听讼官,审理冤抑,违者,宪司劾之。”八年七月,宰枢所以为,常时合坐,着靴坐高床,六色掌持事启课,不宜俯仰接对。作高床,各置座前,以紫帛,作巾覆之,谓紫罗酒案。又于文字,不宜操笔各署,刻木作署,凡于文字,以刻署着之,效元朝法也。十一年六月,监察司,上言:“旧制,外官,例进朔膳外,无供别膳者,今大小官,名为别膳,敛民土宜,及酒肉等物,馈遗权贵,其弊莫甚。自今,请罢别膳。”十二年五月,教曰:“比来,各处防御军官,率兵田猎,不以其时,败伤胎卵,有乖仁政,仰诸道存抚、按廉使,痛行禁理。”十四年七月,教曰:“差使别监行李次,庶子以下,下马祗送,已有成规,诸衙门官,与差使别监,违礼颉颃者有矣。自今,以违命论,又各衙门常坐员,上下争礼,以至公事迟缓者有之,自今禁之。又参上员,朝路步行,幷论罪。”二十年七月,罗州牧使李进修上䟽曰:“官爵,人君任贤授能之器也,安有人臣,盗主之恩,掠美于僚友,妄自尊大者乎?庆吊外,诸司官员,投谒权门,又称伴倘骑从者,及常选外,诸都监杂路荐状,一皆命法司,痛理断之。既有各掌百官,何必别立都监,既有电吏、丘史,何必品官骑从乎?品官,非宰相之臣仆,诸司公事启课者,进达于合坐所。其一至权门者,削其职,再至者,加之以罪,三至者,终身不叙,其馀至者,田民属公。”王嘉之。十二月,教曰:“一,百僚庶务,断自都堂,近年,诸司,凡有公事,擅移诸道存抚、按廉,遣人征督,甚者,直牒州县,病民实多,自今,幷令禀都评议司,区处。一,诸人未受度牒,不许出家,已尝著令,主掌官司,奉行未至,致使丁口,规避身役,不修戒行,至败教门,今后,情愿为僧者,先赴所在官司,纳讫丁钱五十匹布,方许祝发。违者,罪师长父毋。自乡吏及津驿,公私有役人等,幷行禁约。一,民之流离,盖为官吏无良,苟当差役,宁有彼此?今后,各处流移人口,除乡吏官寺津驿人外,馀幷仍旧当差。”

○辛禑元年二月,教曰:“诸仓库官司,及波吾赤等房,依凭内用,征敛州县,又有忽只、忠勇各爱马,多般求请,作弊为甚。仰都评议司,一行禁断,违者,所在官司,呈报宪司,纠[8]罪。一,京畿,王化所先,今内乘,及造成都监小吏等,因公为奸,横行侵扰,深为未便。仰都评议司,定著约束,以革前弊。”三年二月,令中外决狱,一遵至正条格。四年八月,宪司上言:“近来州郡,屡经倭寇,凋弊已甚,而守令,每为宾客,多张宴乐,耗费钱谷,侵渔细民,为按廉者,若莫闻知,其弊日甚。自今,请令按廉,条启民瘼,及守令得失,以凭黜陟。”十二月,宪司上䟽曰:“奉翊通宪官,例未得出外,今凭内香,多率伴人,乘驲横行,其弊不小。愿自今,科罪禁止。且各镇军官,因军人小错,赎罚太重,以致失业流移,今后军人,随所犯轻重,依例断罪,毋得赎罚。”六年五月,宪府上䟽曰:“凡大辟,必三覆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而今中外官吏,断大辟,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请自今,中外大辟,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从之。十四年六月,教曰:“近年,各道元帅、都巡问、按廉,使州府大小军民官,营进私膳,皆令禁断,违者罪之。使命繁多,害及于民,今后,都评议使,军事,下都巡问使,民事,下按廉使,杂泛使命,不许差遣。其公行廪给外,私干往来者,勿论尊卑,悉停供给,违者,主客皆论其罪。”七月,司宪府上书曰:“为守令者,察民休戚,断狱讼,均赋役,父母斯民,其职也。巡问、按廉,如调兵州郡也,责办其宰,则户口之多寡,丁夫之壮弱,其所知也,兵必得其精。今也,巡问、按廉,每所征发,虑守令私其邑也,调南郡之兵,则必命北郡之宰。北郡之宰,至于南郡也,以未经之耳目,恐其欺妄,先施鞭挞,俄而调兵。北郡之牒,至南郡,南郡之宰,投袂而起,直趋北郡,未下车,而先刑人,系累其父母,鞭挞其妻子。非止调兵而然也,凡户口之点检,军须[6]之转输,征督百端,无有纪极。于是,两郡相怨,遂成仇雠,互相报复,莫有仁爱。民不堪苦,户口萧然。其承流宣化之意,安在?州县皆是,生民奚赖?今也,虽使台省、六曹,各举所知,不革此弊,则虽使龚、黄之辈,尽为州郡之守令,未尝一坐其邑,而视事,何益于民生哉?今愿守令,不许出境,专理其邑,有不胜其任者,按廉即罢其职,而黜之,申报朝廷,以承其阙。”八月,宪司上䟽:“窃见,近年奸凶,相次执政,士风一变,贤奸佞,而鄙廉耻,朝夕奔走于权门,盗窃天禄,虚旷天工。方今更化之初,馀风未殄,各司怠职。愿令攸司,各以断狱决讼之事,当两衙日上之,各司日坐本司视事,其有奔走权门,不坐攸司者,宪司,停职征禄。一,典校一官,皆文学之臣,无他所掌,愿委删定刑书,以惠万世。凡朝廷仪礼,中外官司相接之节,文书相通之格,亦使删定颁行,如有稽缓,令宪司纠[8]之。一,听讼决事,及出纳钱谷之司,交通私书,颠倒是非,耗窃官物,其弊弥甚,一切禁止,如有违者,请者、听者,以不廉论。一,司仆,掌乘舆之马政,周之伯冏之任也。昵近左右,其选最重,近代,别立内乘,内竖之徒,专擅其职。日者,纵暴尤甚,其收蒭蒿也,劫夺万端,转输入城也,农牛疮仆。残破畿县,流毒诸郡,一州之纳,谷草之价,布几至九百匹。州郡皆是,而又驱其贡户,名为驱从,至千百人,不付公籍,私置农庄,而役使之,若奴隶然,害民病国,甚可哀痛。愿自今,以尚乘,属之司仆寺,不许内竖除授,谨择廉干者,任之,更日入直。凡其蒭豆,身亲量给,畿内蒭蒿,计马定数,分月,而供。且使纠[8]正监检,每一番,置兽医五人、驱从三十人,馀皆罢之,属之府兵。一,公私奴隶、乡吏、驿子、工商、杂类,冒受官职,请令本府,不论官品,直收爵牒。”九月,典法司上䟽曰:“政以立法,刑以补理,法如不行,不可无刑以齐之。然书曰:‘敬哉敬哉,惟刑之恤哉!’又曰‘明德慎罚’,则刑者,所不能无者,而亦不可不恤者也。自古,理天下国家者,必先修其典,轻重有差,而临刑者不迷,受罪者无嫌矣。前元有天下,制以条格、通制,布律中外,尚惧其烦而未究,复以中国俚语,为律,而名之曰,议刑易览,欲令天下之为吏者,皆得而易晓也。然本朝俚语,与中国不通,则尤难晓之,又无讲习者,故凡施刑者,皆出妄意,而或受贿赂,或谄[11]权势,或讳亲故,而罪虽可杀,尚不受一笞一杖。而无辜,或陷于极刑,至于愚妇赤子,咸被杀戮,恨成怨积,而乾文失道,地怪屡警,岁不登,而民不聊生,兵不暂停,而国以日缩,三韩之业,几复坠矣。今殿下,年方幼冲,人心所归,递即父位,鉴何远取?伏惟殿下,远小人,亲君子,鸡鸣而兴,暮夜而休,不废学业,崇信德教,平其政刑,以事大国。今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然与本朝律不合者有之,伏惟殿下,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训导京外官吏,一笞一杖,依律而施行之,若不按律,而妄意轻重者,以其罪罪之。司掌刑之官,而一国刑戮,摠不得知,固非立官之意也。今后,京外官司,若有刑戮者,须令通报于司,按律行移,然后施行之,毋得擅行。但外官守令,则罪之合于笞者,依律直行,杖者报观察使,受命而施行。大辟则除将军临战外,具罪状,报都观察使,使转告于司,司按律可杀而后,报都评议使,使具闻于上。上察而命司,依律行移,而后施行之,则人无枉死者矣。向者,罪及妻孥,而家财、田民,亦皆没官,古无其法,须当停息。近年,官司贱口,冒受官职者,难以数计,今后,虽参以上,如有现告,除守直受判,直取谢贴,亲问论罪。诸色匠人,受官职者,如有问罪事,亦如之。去洪武三年十二月,日,判付内,田民推决,至于仍执等田民事,付版图、都官,司则专掌刑决禁乱。近年,不依判旨,因循前习,田民推征等事,日繁月,积,而所掌刑决禁乱,尚为馀事,冤狱久滞,囚系致死者多。今后,田民事,一依前判,各还都官、版图,至于推征杂务,亦付主掌开城府,司则专修所职。”判,付都评议使,拟议施行。十月,宪司又上书曰:“古之为国者,必先立纪纲,国之有纪纲,犹身之有血脉也。身无血脉,气有所不通,国无纪纲,令有所不行,法令不行,国非其国矣。殿下即位,大开言路,相臣、宪臣,各陈时务。然旧弊甫革,新法不行,怨讟方兴,纪纲紊乱,病自血脉,达于膏肓,虽有扁鹊,卒难治也。愿自今,判付法制,刊[12]板施行,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敢有犯法触禁者,一委宪司治之。士大夫之仕宦于朝者,既已委质从仕,克勤乃职,固其分也。今则不然,显官任职者,托以觐亲省墓,冒干口传,便归乡曲,淹延岁月,旷官废职,非事君致身之义也。愿自今,父母奔丧外,不许出关外,其事有不获已者,必辞职然后乃行,违者痛理。其人,分隶各处,役之如奴隶,至有逋亡者。主司督京主人,日征阙布,人一匹,主人不能偿之,直趋州县,倍数督征,州郡凋弊。愿自今,一切罢去,使还乡里,其各殿之役,以近日革罢仓库奴婢,代之。各司之役使者,亦以辨正都监属公奴婢,充之,司设幕士、注选之属,亦皆革去,以安民生。”

○辛昌元年四月,都评议使司启:“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

○恭让王元年十二月,宪司上䟽曰:“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玆,此成周之致理。陈平不知钱谷之数,君子,谓知宰相体,以其不侵官也。本朝之制,都堂摠百揆,颁号令,宪司察百官,纠[8]风俗,典法、都官辨曲直,决狱讼,其职也。近者,侥幸贪利之徒,欺罔大内,冒弄都堂,讼牒云委,行移之闲,因循苟且,不胜其烦,非设官分职之本意也。愿自今,讼者各讼攸司,其直达大内、都堂者,一切禁之,以尊大内,以严都堂。三司及六部官,以时亲到所属各司,将其所报,拘校文书,会计点考,毋致陵夷。如有不奉法者,使宪司纠[8]理,大罪,降等别叙,除名不叙,随罪论之,小罪,下牒巡军,笞杖还职。凡京外大小官吏,除目既下,累日,不即上官赴任,以致公事稽迟,其文书钱谷,皆为奸吏所容匿,此则弊之大者,而又非臣子诚心事君之道也。愿自今,除台省政曹外,其京官大小员吏,自下批之后,京官限三日,外官限十日,进阙谢恩,即行上官赴任。称权知行事,新旧相对,将文书钱谷,明立契券[1],手相交付,以凭考课,谢后即真。有不如法者,京中宪司,外方观察使,痛绳以法。”三年四月,都堂请,考台省勤慢,一不仕者,抵罪,三不仕者,削职。六月,都堂启请,停服制后行之命。

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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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临、主守,于监守内犯奸,和,徒二年,有夫,二年半,强,三年。和奸妇女,减一等。

部曲人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尊长,和绞,强斩。和者,妇女减一等,奸主缌麻以上亲,减一等。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女,和绞,奸父祖幸婢,减二等。

凡人奸尼、女冠,和,徒一年半,强,徒二年。尼、女冠与和,徒二年半,强,不坐。

○肃宗元年六月,禁功亲婚嫁。

○仁宗五年,判,凡诸寺院僧,奸女色,有无职勿论,依律处决,充常户。

○毅宗即位,始禁堂姑、从姊妹、堂侄女、兄孙女相婚。

○忠烈王三十四年闰十一月,宪司请禁外家四寸通婚。

○恭愍王十六年五月,监察司请禁人妻死,继娶妻之姊妹,及娶异姓再从姊妹。

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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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以人丁多寡,分为九等,定其赋役。

家长,漏口及增减年状,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三口,一年半,五口,二年,七口,二年半,九口,三年。若增减,非免课役,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

里正,不觉漏脱增减,出入课役,一口,笞四十,四口,五十,七口,杖六十,十口,七十,十三口,八十,十六口,九十,二十口,一百,三十口,徒一年,四十口,一年半,五十口,二年,六十口,二年半。若知情,同家长法科之。

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七十,十三日,八十,十六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

邻里被强盗,闻而不救,杖八十,告而不救,九十。官司不救,一百,窃盗,减二等。

同五保内,徒罪不糺,杖六十,流罪不糺,一百,死罪不糺,徒一年,徒以下罪不糺,不坐。

养异姓男,与者笞五十,养徒一年。无子而舍去者,二年。养女,不坐,其遗弃小儿,三岁以下,异姓听养。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徒二年,服内别籍,徒一年。

和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略卖,一年半,知而故买者,加一等。

和卖亲弟、侄、外孙,为奴婢,徒二年半,略卖,徒三年,未售,减一等。知而故买者,减一等。

和卖堂弟、堂兄弟之子孙,为奴婢,流二千里,略卖,流三千里,不售,减一等。知而故买者,亦减一等。馀亲,同凡人。

官私奴婢招诱,良人子卖买者,女人,则初犯,依律断之,再犯,归乡。男人,则初犯,归乡,再犯,充常户。

妻擅去,徒二年,改嫁,流二千里。妾擅去,徒一年半,改嫁,二年半,娶者同罪,不知有夫,不坐。

郡县人,与津、驿、部曲人,交嫁,所生,皆属津、驿、部曲,津、驿、部曲,与杂尺人,交嫁,所产,中分之,剩数从母。

○靖宗十二年,判:“诸田丁连立,无嫡子,则嫡孙,无嫡孙,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庶孙,无男孙,则女孙。”

○文宗二十二年,制:“凡人无后者,无兄弟之子,则收他人三岁前弃儿,养以为子,即从其姓,继后付籍,已有成法。其有子孙,及兄弟之子,而收养异姓者,一禁。”制:“禁以伯叔及孙子行者,为养子。”

○睿宗三年,判:“有夫女淫,录恣女案,针工定属。”

○元宗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庚午,之变,朝官以其家属陷贼,率多改娶。今贼平,其旧室,虽有还者,或疑有所污,或悦新昏,遂弃而不顾,以败人伦,以致多怨,请禁之。”从之。无父母和论,无故弃妻者,停职付处。

○忠肃王十二年十月,教曰:“官私奴子,妄称南班,引诱良家妇女婚嫁,据法禁理。”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教曰:“单丁从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役使如初,尤可怜悯。须[6]给助役,毋令失业,年满六十,免役。”

○辛禑元年二月,教曰:“使民之道,务从优典。今后,外方各处民户,一依京中见行之法,分拣[13]大中小三等,其中户,以二为一,小户,以三为一,凡所差发,同力相助,毋致失所。”十四年八月,宪司上䟽曰:“禾尺、才人,不事耕种,相聚山谷,诈称倭贼,不可不早图。愿自今,所在州郡,课其生口成籍,不得流移,择旷地,勒令耕种,与平民同,违者,所在官司,绳之以法。”

○恭让王元年九月,都堂启:“散骑以上妻,为命妇者,毋使再嫁,判事以下,至六品妻,夫亡三年,不许再嫁,违者,坐以失节。散骑以上妾,及六品以上妻妾,自愿守节者,旌表门闾,仍加赏赐。”

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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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父母,虽未伤,斩。

道士、女冠、僧尼,谋杀师主,同叔伯父母。

谋杀周亲卑幼,徒二年半,已伤,三年,已杀,流三千里。有所规求谋杀,加一等。

谋杀大功尊长,流二千里,已伤绞,已杀斩。谋杀小功、缌麻尊长者,亦同。

谋杀大功以下、缌麻以上卑幼,徒三年,已伤,流三千里,已杀,绞。有所规求,加一等。

殴祖父母、父母,斩,告詈,绞,误伤、过失詈,徒三年,过失殴,流三千里。

詈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徒一年,殴,三年,伤,流二千里,折伤,绞,至死,斩,过失伤,各减本伤罪二等。

詈亲兄姊者,杖一百,殴,徒二年半,伤,三年,折伤,流二千里,折支,绞,至死,斩,过失伤,各减本伤罪二等。

殴堂兄姊者,徒一年半,折齿以上,徒三年,折筋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绞,误伤者,减本伤罪二等。

殴缌麻兄姊,杖一百,折一齿以上,徒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折筋以上,二年半,折支[14]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尊属,又加一等,至死,斩。

殴小功兄姊,徒一年,折齿以上,徒二年,折二齿以上,二年半,折筋以上,三年,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斩,尊属,又加一等。

殴兄之妻及夫之弟妹,手足,杖七十,拔发以上,九十,他物伤,徒一年,折一齿以上,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损筋以上,二年半,折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不伤,笞五十,妾犯者,加一等。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徒二年,殴绞,伤斩,过失伤,徒二年半,过失杀,三年。

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与外孙,徒三年,故杀,流二千里,误杀、过失杀,勿论。

夫殴伤妻,他物伤,杖八十,折一齿以上,九十,二齿以上,一百,折筋以上,徒一年,折[14]以上,二年,二事以上,三年,至死,绞,故杀,斩,拔发以上,杖六十。过失杀,勿论。以妻殴妾同。

殴杀堂弟妹、堂侄孙,流二千里,故杀,绞,殴妻父母,准十恶不睦论。

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流罪,徒三年,死罪,流三千里,诬告,加所诬罪二等。告周亲卑幼罪,杖六十。

告大功尊长罪,虽得实,徒一年半,流罪,二年半,死罪,三年。诬告,加所诬罪二等。

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徒一年,流罪,二年,死罪,二年半。

○文宗元年七月,长渊县民文汉,假言托神颠狂,杀其父母及亲妹小儿等四人,弃市,尚书刑部奏:“县令崔德元、尉崔崇望等,不能善政化民,致有不祥之变,且申报稽迟,宜罢其职。”从之。

○肃宗六年正月,注簿李景泽妻金氏,欲杀夫之继母,阴使婢,置毒于食以进,母知之以告御史台,金不服。御史台,请更鞫问,王曰:“犯状已白,宜即论决”以金先朝外戚,减死,流安山县,景泽,死狱中。

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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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宗四年五月,东界兵马使报:“威鸡州住女真仇屯、高刀化二人,与其都领、将军开老,争财,乘开老醉,驱杀之。”侍中徐讷等议曰:“女真,虽是异类,然既归化,名载版籍,与编氓同,固当遵率邦宪,今因争财,驱杀其长,罪不可原,请论如法。”内史侍郞黄周亮等议曰:“此辈虽归化,为我藩蓠,然人面兽心,不识事理,不惯风教,不可加刑。且律文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况其邻里老长,已依本俗法,出犯人二家财物,输开老家,以赎其罪,何更论断?”王从周亮等议。

○文宗十二年,开城牧监直员李启,私遣人,捕府军金祚,祚乃投河而死。刑部奏:“当脊杖配岛”,制,除名收田。

○仁宗十二年,判,驱人折齿者,征铜,与被伤人。

○毅宗十六年五月,官婢善花,与一孕妇争豆粟,杀之,配紫燕岛。

○明宗十五年八月,有南原郡人,与郡吏有隙,至其家,缚吏于柱,遂火其家,而烧杀之。群臣议以斗杀论,制云:“原其罪状,宜钑面充常户。”又有陵城人,以鞭,击负儿女,女惊怖投水死。群臣亦以斗杀论,制曰:“使母子,一时俱死,其以劫杀论。”

○恭让王三年,有为父杀人者,刑曹拟罪杖八十。都堂以为:“虽为亲杀人,厥罪匪轻。”王曰:“为亲杀人,其罪可赦。”竟原之。

志卷第三十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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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原本「劵」
  2. ^ 2.0 2.1 原本「大」
  3. 原本「贝」
  4. ^ 4.0 4.1 此处原本有误,不知为何
  5. 原本缺刻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原本「湏」
  7. ^ 7.0 7.1 7.2 原本「叚」
  8. ^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原本「紏」
  9. 原本「枰」
  10. 原本「塜」
  11. ^ 11.0 11.1 原本「謟」
  12. 原本「刊」
  13. 原本「㨂」
  14. ^ 14.0 14.1 原本「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