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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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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9号)
2020年1月30日
发布机关: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0号)
原文地址: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9号)

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省防控指挥部通告,现将市内企业延迟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黄冈市域内,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2月13日以后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确定复工时间。

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等需要复工的企业,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报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才能启动生产。

3.经批准复工企业和正在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消毒、防护措施,安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带班,对员工实行集中管理,对出入厂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进出厂区的车辆进行消毒。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定期开展消毒工作,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4.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服务经批准复产的企业,及时协调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用工、资金等要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努力为企业满负荷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恳请广大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理解支持!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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