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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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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号
2020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号)
原文地址: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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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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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旅店、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市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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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口罩。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要佩戴口罩。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其场所设置体温检测工具并安排专人进行检测,对发热人员进行登记、留观及送医。各公共场所、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强制测量体温,由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落实到位。

各公共场所、服务场所必须对进入其内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接受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的标识;对不配合测量体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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