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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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
第1號
2020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第2號)
原文地址: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及湖北省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和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編輯]

(一)賓館、飯館、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職責分工[編輯]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賓館、旅店、酒店、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有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集貿市場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六)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遊景點、體育場館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八)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市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各自轄區控制措施的實施工作,並對本轄區落實情況予以檢查。

三、實施要求[編輯]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必須佩戴口罩。廣大市民在公共場所要佩戴口罩。各公共場所經營者在其場所設置體溫檢測工具並安排專人進行檢測,對發熱人員進行登記、留觀及送醫。各公共場所、服務場所從業人員必須佩戴口罩,強制測量體溫,由各公共場所經營者負責落實到位。

各公共場所、服務場所必須對進入其內的顧客進行體溫檢測,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接受體溫檢測和佩戴口罩的標識;對不配合測量體溫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依據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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