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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02行初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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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复不字[2024]第279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0102行初375号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2日

起诉人: ,男,199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青山区冶金大道 。公民身份号码:  

2024年8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 诉被起诉人武汉市卫 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卫健委)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武汉卫健委约  每年限乘次优待公共交通系不依法履行武汉市献血条例  坐公共交通”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武汉卫健委在一定期 限内撤销“优待乘车”的限次约束,履行“免费乘公共交通”法 定职责予以改正;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武汉卫健委承担;4、责 令武汉卫健委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各机关武汉卫健委作为账号主 体的“健康武汉”、微信公众号,以及《湖北日报》纸质媒体发布 对 别公开道歉,通过电子形式所发布的,后期不得删除 或者设为非公开。事实和理由:根据《武汉市献血条例》,武汉对 献血者给予公共交通优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四十次以上的献血 者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城市轨道交 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武汉卫健委是《武汉市献血条例》所明确承 担献血工作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等 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制定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  武汉卫健委所指定的武汉市血液中心事业机构多次参与无偿献 血,是“按量折算40次”优待的目标受惠人群。武汉卫健委实际 落实为“持卡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730次免费乘座待遇。荣誉卡(交 通)首次领取激活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须在有效期满前一 个月内完成(距激活或上次年审满11个月,不超过12个月),年审 通过方可享受下一年免费乘车待遇。未参与年审将暂停免费乘车 待遇,直至年审完成。” 认为,限次免费和免费是两种概念, 条例赋予武汉卫健委“献血褒扬和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 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制定”的权力,武汉卫健委理应 在框架内履行职责,而非对上文已明确措施的“达量即免费”再 做进一步相悖的约束。而武汉卫健委所作约束和错误答复是在其 行政管理职权和自由裁量权范围外,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超越 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应予判令履职。故 诉至 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及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提交的起诉状及相 关证据,其实际系对武汉血液中心发布的《无偿献血荣誉卡(交 通)使用说明》中关于“持卡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730次免费乘坐 待遇”的规定持有异议。上述“不超过730次”的规定系针对不特 定主体发布的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可反复适用性的规定,不是 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 为,故 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曦 筱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陈 格 平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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