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年7月18日关于修改宪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元老院法令
外观
← | 1861年2月2日关于修改宪法第42条元老院法令 | 更改宪法及特就其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元老院决定书 作者:法兰西第二帝国参议院 1866年7月18日 |
1867年3月14日关于修改宪法第26条的元老院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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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编辑]宪法、除以元老院所裁定之法式为讨论之外。不得于他之官局讨论之以更改宪法或释明宪法为目的之愿书。非经元老院五局中有三局以上允许为该愿书可以取调者。不得提出于元老院之大会议。
第二条
[编辑]凡用刻期刊行之书及贴附之书或用千八百五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敕书第九条第一项所定纸幅之尺寸不刻期而刊行之书以谤议宪法或更改宪法为目的、而刊行及再刊之论文皆禁之。
以更改宪法或释明宪法为目的之愿书除登记于所提出之元老院会议之槪要书之外。不得公刊之。
背此条规则者。有应处五百佛郎至一万佛郎罚金之罪
第三条
[编辑]千八百五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宪法第四十条。更改之如左。
审查法律案委员所采用之法律议案之更改书议长应送致之参议官。
其委员或参议官不采用之更改书议院因详慎细思而更令审查之故。应送还其委员。
若委员不申告可从其更改书而改议案。或参议官不采用委员所申告之更改书之时。则应将其议案之原本议之。
第四条
[编辑]千八百五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宪法第四十一条所定议院通常会议之时问以三月为限之规则。兹废之。但应以皇帝之敕命。宣告会议终止。
议员应受之官俸。不论会期长短。每一通常会议。一万二千五百佛郎。
临时会议。应循千八百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元老院决定书第十四条所记。定其官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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