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法国宪法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1875年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
|
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
[编辑]第一条
[编辑]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及众议院。
众议院议员之选举,依选举法所规定之普通逊举法行之。
参议院之组织,选举程序及其职权,由特别法定之。
第二条
[编辑]大总统由参议院众议院合开之。国会联席大会选举之以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投票为当选。
大总统任期七年,得连任。
第三条
[编辑]大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同有创制法律之权。法律经两院通过后,由大总统公布之,幷监督及保证其施行。
大总统有特赦权。但关于大赦,非有法律规定,不得准诗。
大总统统率海隆空军。
大总统任命文武官吏。
大总统主持国家典礼。凡外国派遣之公使及大使,由大总统接待之。
大总统之命令,每次须有间员一人之副署。
第四条
[编辑]自本法颁布后,常务参政官(Conseillers d'Etat)如遇出缺时,大总统须召开国务会议,方得任命,任命之后,非经内问同意,大总统不得罢兔之。
凡依一八七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律任命之参政官,在其任期未终了以前,大总统如欲罢免其职权,亦应依照本条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编辑]大总统获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众议院(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一条。)惟选举团应于两月内集会重行选举新议院,于选举会闭会后,十日内成立。
第六条
[编辑]内阁阁员对于两院,应连带负政事上之责任,关于各个人之行为,则由其单独负责。
大总统除叛国事件以外,不负责任。
第七条
[编辑]大总统有因死亡或其他事故出缺时,参众雨院应立即召集联席大会,选举新总统。
在新总统未选出之期内,行政职权由内阁代行之。
第八条
[编辑]参众两院,由其自动或因大总统之要求,经雨院投票占绝对大多数之表决时,有修正宪法之权。
表决后,两院应立即召集联席会议,从事修正宪法。
凡关于修正宪法全部或一部分之议案,须经两院联席大会全体议员绝对大多数之表决,始得成立。
民主共和国政体,不得有修正之提议(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二条。)
君主之后裔,不得被选为大总统。
第九条
[编辑]〔一八七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宣布废止(按即总统府设于凡尔塞宫。)一八七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律,规定中央行政机关设于巴黎。〕
一九二六年八月十日法律,增加条文如下。
关于国防证券及国债偿还之准备金,得由宪法规定以下列各款项支付。
一、烟草公卖之收益。
二、初次移转税之附加税与特别税以及遗产税,义捐等款。
上列各项收入,在本法颁布后之第一会计年度,应即确定每年付出偿还金之最低数目。如以后该项收入减少,得在预算上成立借款,备抵不足之数。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编辑]第一条
[编辑]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建议及创制法律之权。
但关于财政案,应先送达众议院井经其表决。
第二条
[编辑]参议院得组织审判大总统或内阁阁员之法庭,并得裁判关于危害国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条
[编辑]参议院之选举,应于园会在未分院之前一个月举行。
参议院于国会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执行职务。
第四条
[编辑]本法应于政权法投票表决复公布之。
1875年7月16日的政权机构关系法
[编辑]第一条
[编辑]参众两院每年于一月第二星期二日集会,惟大总统得于期前召集之。
两院每年至少应有五个月之开议,其开会及闭会日期,两院应同时行之。
第二条
[编辑]议院开会时,由大继统宣告之。大总统幷有临时召集议会之权,但在闭会期内,经两院各大多数以上议员之表决要求开议,大总统亦应立即召集之。
大总统得令两院展期开会,但展期不得起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有二次以上之展期。
第三条
[编辑]两院至进应于大总统任满前一个月内开联席大会选举新总统。倘无明令召集大会时,两院得于大总统任满前十五日自行召集开会。
大总统因死亡或辞职出缺时,两院得立即自行召集进举大会。
依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律第五条之规定,众议员在大总统出缺时业经解散,则选举团应立即组织俟众议院成立时立即召集两院联席大会进举新总统。
第四条
[编辑]除前条所规定之情形及参议院行使司法权时外,两院在会期以外之一切会议均属无效。参议院组织法庭时仅得行使司法职权。
第五条
[编辑]参众两院会议,均应公开。
但经若干议员之提议,各院得自行召集秘密会议。秘密会议之章程,另定之。
秘密会议讨论之问题,应否再交公开会议通过,由各院议员过半数投鼎表决之。
第六条
[编辑]大总统送达两院之公文,应由一开员在议场坛上宣读之。
内阁阁员得出席两院发言。有大总统之明令时,幷得派员出席议会,协同讨论该项立法提案。
第七条
[编辑]议决之法律,大总统须于该件送达政府一个月内公布之。如议院对某项法律之公布认为紧急时,经表决后得咨请大总统于三日内公布之。
大总统对于议员议决之法律,在未公布以前,得备述理由咨,请两院重行付议两,院不得拒绝。
第八条
[编辑]大总统订立及批准条约,为国家之安全及利益计,应立将该项条约通知国会。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开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阐于法国人民在国外应享之人权及财产权之条约,非经两院投票表决后,不得视为确定。关于国土之割让,交换以及合并,非经法律规定。不得签订。
第九条
[编辑]大总统,非先得雨院之同意,不得对外宣战。
第十条
[编辑]阚于议员被选资格及选举合法与否,由两院分别自行审查。议员辞职亦由各该院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编辑]两院对于本年开议期内及下年开会期前之临时会议所应设立之事务处,由其自行选任。
雨院开联席大会时之事务处。由参议院议长副议长及其秘书组织之。
第十二条
[编辑]弹动大总统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大总统之权,属于参议院。
内阁开员在职时,如有犯罪情事,得经众议院弹劾,由参议院审判之。
大总统经国务会议后,得明令参议院组织法庭,以审判希园危害园家安全之罪犯。
如遇普通法庭业经开始豫审,则参议院组纤临时法庭之命令,得于豫审终了时发出。
关于弹劾,豫审及审判之程序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三条
[编辑]两院议员在任期内,不得因发表政见及投果表决致被控诉或被搜查或拘补。
第十四条
[编辑]两院议员在开会期内,非有所属议院之特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致被拘捕。但现行罪,不在此限。
议院得要求在开会期内暂缓拘禁犯罪之议员。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
译文 |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33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