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8月14日关于部分修改宪法性法律的法
外观
修正宪法一部 作者: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国参议院 188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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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编辑]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公权组织之宪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正之如左。 于此时选举人会须于二个月之期限内开会。为新选举。代议院须于选举终结后。十日以内开会。
第二条
[编辑]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宪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正之如左。
共和政体。不得为改正之目的曾经支配法国之王族。不得被举为共和国大统领。
第三条
[编辑]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元老院组织之宪法第一条乃至第七条。自今以往。全失其效力。
第四条
[编辑]千八百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公权之宪法第一条第三项。自今以往。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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