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8月14日關於部分修改憲法性法律的法
外觀
修正憲法一部 作者: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國參議院 188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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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編輯]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關於公權組織之憲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之如左。 於此時選舉人會須於二個月之期限內開會。為新選舉。代議院須於選舉終結後。十日以內開會。
第二條
[編輯]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憲法第八條第三項修正之如左。
共和政體。不得爲改正之目的曾經支配法國之王族。不得被舉為共和國大統領。
第三條
[編輯]千八百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關於元老院組織之憲法第一條乃至第七條。自今以往。全失其効力。
第四條
[編輯]千八百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關於公權之憲法第一條第三項。自今以往。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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