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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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编辑]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自一九八三年六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专门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等,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进行了紧张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改进了司法解释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答;选编了一批刑事案例,对各地法院正确定罪量刑起了一定的作用;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段工作,集中讨论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国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保障了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坚定地贯彻了以下各项方针、政策和原则:

  一、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干警认真学习党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两个决定,认识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保证。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严重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定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改变了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情况,依法严惩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包括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的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摧毁了一批犯罪集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人民群众,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人民法院还在各地开展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中,选择一些残害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件,公开宣判,依法狠狠打击危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对这些残害人民严重危害社会的敌对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的配合。这场斗争已经取得了很大效果,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发案数明显下降。据公安部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三点二。第二,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在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繁华街道,耍流氓、起哄闹事的人大为减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了,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人越来越多。第三,社会风气也明显好转。清除了一批新老社会渣滓,消除了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推动了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斗争中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第五,推动了企业整顿,保障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生产。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始终强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审判案件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于犯罪的基本事实,坚持查证清楚,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决不草率作出判决。凡是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扎实的,就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在证据问题上,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犯罪事实,既不允许夸大,也不允许缩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严格依照法律,无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也无论是判处何种刑罚,都以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为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十分注意依照法律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该判罪而不判和不该判罪也判。我们一再强调,对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决不放纵;对未构成犯罪的,坚决不判,决不冤枉无辜。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宪法规定的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时坚持和发扬了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实证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由于我们从斗争一开始就强调保证办案质量,尤其是强调要务必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这就保证了斗争健康地深入发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完全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一定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首包括其亲属送来归案、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等等,依法从宽判处。对拘捕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的,也酌予从宽。对于判决生效之后,在劳改过程中,有检举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重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对抗拒改造,犯有新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继续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使和帮助有关单位和家长落实帮教措施。由于正确地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使这场斗争取得了更大的社会效果。

  四、坚决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对所有的被告人,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等,按照国家的法律平等对待。不管是什么人,凡是触犯国家刑律的,就依法惩处,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处以什么刑罚就处以什么刑罚,决不因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等的不同而予以轻纵或重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允许包庇、袒护犯罪分子。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查证属实,不论其职位高低,也不管是干什么的,均根据事实情节,予以追究。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人民法院坚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基本原则,进一步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综合治理。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进行审判,通过具体案件,对人民群众进行生动而实际的法制教育。各地区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召开群众大会,有选择地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和鼓舞了群众,使这场斗争声势大、威力大、震动大,敌人惊恐,人民称快。宣判大会以后,印发布告和罪行材料,召开各种形式的讨论会、座谈会,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会等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广泛的法制宣传,促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运用青少年被腐蚀毒害而堕落犯罪的案例,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抵制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教育,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案件,推动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对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以及从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某些单位工作和制度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人民法院通过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项活动,积极参加建设文明村、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的活动。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整顿调解组织,加强基层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纠纷,防止内部纠纷转化成为刑事犯罪。

  各位代表,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力量进行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注意了统筹全局,妥善安排力量,努力做好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现在,我将其他审判工作特别是经济审判工作的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积极开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加强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截至198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87%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的初步开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都起了积极作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地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人民法院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秉公处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华侨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三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并确定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近又决定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等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

  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繁重任务。这类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生产直接、间接相联系,与千家万户的权益相联系。由于案件得到了正确的解决,维护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就地解决的案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占百分之八十左右,便利了群众诉讼,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加强了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通过调解组织解决了数以千万计的民事纠纷。同时加强了执行工作,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工作,在前几年复查平反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冤假错案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做出了新的成绩。处理申诉信访是人民法院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大多数人民法院都设置专门机构或配置专门审判人员,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法律和政策,对申诉有理,经查确属错判的,予以改正;对申诉无理,原判正确的,则做好对申诉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其息诉;对以申诉上访为名无理取闹的,加以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坚决予以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派出审判人员深入基层,有重点地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户的问题,使一些申诉多年的老大难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人民法院的建设继续有明显的进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对审判队伍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斗争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审判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在斗争中,广大审判人员精神振奋,斗志昂扬,夜以继日,艰苦奋斗,排除干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依法办案,表现了高度的革命自觉性和顽强的战斗精神,发扬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革命传统,涌现了一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意在这场斗争中整顿队伍,解决审判队伍中存在的组织不纯、思想不纯、作风不纯问题。对干警中极少数违法乱纪问题,一经发现,便迅速查明真相,坚决严肃处理。通过边斗争、边学习、边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得到了调整、充实和加强,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

  为了保证斗争的胜利,有关部门在物质上给人民法院很大的支持。审判工作急需的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办公用房等,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初步的或比较好的解决;审判用的法庭,在一些地方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准备建设。这不仅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提供了必备的物质条件,而且体现了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人民法院的建设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是,目前审判人员数量仍然不足,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条件方面的困难,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审判机关的加强和建设是国家的一件大事,是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将在这方面继续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各位代表,近一年来,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了宪法赋予它的职权,在各项审判工作中,特别是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少数刑事案件办得粗糙,有的定罪量刑不准;有些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法不够严格;有些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和处理申诉信访工作方面,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及时,甚至造成积压。对以上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已经采取措施解决或正在解决。对已判决的案件,一经发现并经过查证确实判错了的,坚决纠正,决不将错就错。对经过查证,确实判对了的,就必须坚持,决不受任何干扰。人民法院必须对宪法和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

  各位代表,当前我国人民正在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一面继续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加强其他审判工作;一面抓紧队伍的建设和审判条件的改善,更加努力地贯彻党的十二大路线,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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