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982-2004 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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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旗
National flag
GB 12982-2004

2004年1月16日
代替GB 12982-1996,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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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编辑]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在修订中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7392《国旗用织物》,并对国旗染色牢度和国旗缝制中的部分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2982-199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服装学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秀如、韩布新、詹炳宏、齐亚明。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2982-1991,GB 12982-1996。

正文[编辑]

1 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纤维织物(不含人造纤维织物)、丝绸为材质制作的国旗,也适用于以棉、毛、麻织物为材质制作的国旗。以纸张、塑料等材质制作的国旗外观质量控制亦应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250-1995 ISO 105/A02:1993 idt)
  • GB/T 3921.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1(GB/T 3921.1-1997 ISO 105/C01:1989 eqv)
  • GB/T 392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3(GB/T 3921.3-1997 ISO 105/C03:1989 eqv)
  • GB/T 8427-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2:1994 eqv)
  • GB/T 8430-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气候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4:1994 eqv)
  • GB 12983 国旗颜色标准样品
  • GB/T 17392 国旗用织物

3 术语和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旗红 red color of National Flag

在色度图上特定红色范围内的红色。

3.2

国旗五星黄 yellow color of the five stars on National Flag

在色度图上特定黄色范围内的黄色。

3.3

旗杆套白 white color of sleeve of flagpole

国旗旗杆套面料特定反射比的白色。

4 要求[编辑]

4.1 国旗的形状和图案[编辑]

国旗的形状和图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旗制法说明》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和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

4.2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编辑]

4.2.1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见表1、图2。

表1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
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车旗 签字旗 桌旗
旗面 长/mm
高/mm
大五角星外接圆直径/mm 576±10 480±10 384±8 288±6 192±4 60±2 42±2 30±1
小五角星外接圆直径/mm 192±4 160±3 128±3 96±2 64±2 20±1 14±1 10±2
大五角星上角尖距旗面上边/mm 192±10 160±10 128±8 96±8 64±8 20±4 14±2 10±2
小五角星上角尖距旗套/mm 480±10 400±10 320±8 240±8 160±8 50±4 35±2 25±2
小五角星下角尖距旗面高的中心线/mm 5 4 3 2 2 0 0 0
大五角星的星斜长度a/mm
24 20 15 12 10 2 1 1
旗面纬斜/mm 30 24 20 20 15 -- -- --
旗杆套宽度/mm 80~85 70~75 60~65 50~55 40~45 15~25 10~16 8~12
小五角星的定向 图2中的A、B、C三点在一条直线上
a 大五角星星斜长度计算方法见附录B
图2 标准国旗尺寸

4.2.2 因特殊需要制作非标准尺寸国旗时,均按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4.3 国旗用织物[编辑]

制作国旗的织物须符合GB/T 17392的有关规定。

4.4 国旗颜色及允许误差[编辑]

4.4.1 国旗红 用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中的红色,分别以GB 12983中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红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4.2 国旗五星黄

4.4.2.1 用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中的五星黄色,分别以GB 12983中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五星黄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4.2.2 用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中的五星黄色,在室外使用时必须采用纺织品织物的拔印工艺制作,不允许采用缝补、贴、涂等工艺制作。

4.4.3 旗杆套白 以GB 12983中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旗杆套白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4.4 旗杆套上、下二端适当位置上允许安置与旗面、旗杆套颜色相和谐的金属或塑料环圈。旗杆套长度允许适当长于旗面高。

4.4.5 棉、毛、麻织物材质制作的国旗颜色,以GB 12983中丝绸材质制作的国旗颜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5 国旗染色牢度[编辑]

国旗染色牢度见表2。

表2 国旗染色牢度
材质 项目 红色 黄色
化学纤维织物 耐光色牢度 4级 4级
耐气候色牢度 3级 3级
耐洗色牢度(原样褪色) 3~4级 3~4级
丝绸 耐光色牢度 3级 3级
耐气候色牢度 3级 3级
耐洗色牢度(原样褪色) 3~4级 3级

棉、毛、麻织物材质制作的国旗,其染色牢度不低于表2中丝绸材质的要求。

4.6 国旗缝制[编辑]

4.6.1 标准国旗旗面不允许有拼接缝。

4.6.2 1号~5号旗、车旗四周缝边一律为双趟线,缝边处不得有毛纱外露。

4.6.3 旗周边、旗杆套与旗面接缝处的缝制针脚数为每100 mm有34针~42针。缝制针脚线平直,不得起皱。

4.7 旗面外观评定[编辑]

旗面外观评定按每面旗为单位进行检验,评定要求见表3。

表3 旗面外观评定
项目 要求
红色部分 不允许有明显的污渍、搭色、色渍、皱条
黄色部分 不允许有明显的污渍、色渍、五角星不允许有明显的轮廓不清
旗面上、中、下色差 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不低于4级
旗面外观 不允许旗面有白边、深浅边及有明显影响外观的织疵缺陷
不允许在旗面(含正、反两面)和周边附加饰物、文字及其它图案

5 试验方法[编辑]

5.1 国旗用织物质量试验方法按GB/T 17392中的规定进行。

5.2 旗面红色、黄色、旗杆套白色色差评定方法按GB/T 250进行。

5.3 国旗染色牢度试验方法。

5.3.1 耐光色牢度试验按GB/T 8427-1998中的6.2.3规定进行。

5.3.2 耐气候色牢度试验按GB/T 8430-1998中的6.4规定进行。

5.3.3 化学纤维织物耐洗色牢度试验按GB/T 3921.3中的规定进行,丝绸耐洗色牢度试验按GB/T 3921.1中的规定进行。

5.4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的计量用经检验合格的、准确度不低于0.5%的量具。

5.5 国旗旗面外观评定试验应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离旗面1.0 m~1.2 m,用目视进行判断;采用灯光检验时需用日光色荧光灯,照度不低于750 lx。

6 检验规则[编辑]

6.1 旗面的形状、图案和标准尺寸,织物质量、旗面评定,国旗缝制,颜色质量检验为出厂检验。当材质、染料、工艺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 每批产品检验抽样数为该批产品总数的2%,但不得少于10面;样品应随机抽取。

6.3 每批产品检验中,每个样品的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此样品为合格;当所有样品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7 标志、标签和包装[编辑]

7.1 每面国旗应单独包装,其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商标、执行国家标准的编号。

7.2 批量国旗的外包装应保证成品品质不受损伤,便于运输。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外型尺寸、重量、安全运输标志。

7.3 每面国旗都应附有生产企业的商标,置于旗杆套下端。标志各向尺寸不得大于旗杆套宽度。车旗、签字旗、桌旗的标志可贴印在旗杆套下端里向或单面外包装袋右下方。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国旗制法说明[编辑]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分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加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国旗大五角星星斜长度计算方法[编辑]

图B1

取全幅国旗布,沿布边(垂直于上下两边)整齐对折,以其对折线为纵轴,再以大五角星顶角A及大五角星谷底B分别作两条与布边平行的平行线,与全幅国旗布布边对齐后的对折线EF相交于C、D。

AC与BD的长度差异为大五角星星斜长度(见图B1)。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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