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982-2004 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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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國旗
National flag
GB 12982-2004

2004年1月16日
代替GB 12982-1996,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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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編輯]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在修訂中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GB/T 17392《國旗用織物》,並對國旗染色牢度和國旗縫製中的部分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2982-1996。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負責起草,北京服裝學院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秀如、韓布新、詹炳宏、齊亞明。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2982-1991,GB 12982-1996。

正文[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以下簡稱國旗)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和包裝。

本標準適用於以化學纖維織物(不含人造纖維織物)、絲綢為材質製作的國旗,也適用於以棉、毛、麻織物為材質製作的國旗。以紙張、塑料等材質製作的國旗外觀質量控制亦應參照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編輯]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 GB/T 250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GB/T 250-1995 ISO 105/A02:1993 idt)
  • GB/T 3921.1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洗色牢度:試驗1(GB/T 3921.1-1997 ISO 105/C01:1989 eqv)
  • GB/T 392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洗色牢度:試驗3(GB/T 3921.3-1997 ISO 105/C03:1989 eqv)
  • GB/T 8427-1998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人造光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2:1994 eqv)
  • GB/T 8430-1998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人造氣候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4:1994 eqv)
  • GB 12983 國旗顏色標準樣品
  • GB/T 17392 國旗用織物

3 術語和定義[編輯]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國旗紅 red color of National Flag

在色度圖上特定紅色範圍內的紅色。

3.2

國旗五星黃 yellow color of the five stars on National Flag

在色度圖上特定黃色範圍內的黃色。

3.3

旗杆套白 white color of sleeve of flagpole

國旗旗杆套面料特定反射比的白色。

4 要求[編輯]

4.1 國旗的形狀和圖案[編輯]

國旗的形狀和圖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國旗製法說明》中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錄A和圖1。

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

4.2 標準國旗尺寸和允許誤差[編輯]

4.2.1 標準國旗尺寸和允許誤差見表1、圖2。

表1 標準國旗尺寸和允許誤差
規格 1號 2號 3號 4號 5號 車旗 簽字旗 桌旗
旗面 長/mm
高/mm
大五角星外接圓直徑/mm 576±10 480±10 384±8 288±6 192±4 60±2 42±2 30±1
小五角星外接圓直徑/mm 192±4 160±3 128±3 96±2 64±2 20±1 14±1 10±2
大五角星上角尖距旗面上邊/mm 192±10 160±10 128±8 96±8 64±8 20±4 14±2 10±2
小五角星上角尖距旗套/mm 480±10 400±10 320±8 240±8 160±8 50±4 35±2 25±2
小五角星下角尖距旗面高的中心線/mm 5 4 3 2 2 0 0 0
大五角星的星斜長度a/mm
24 20 15 12 10 2 1 1
旗面緯斜/mm 30 24 20 20 15 -- -- --
旗杆套寬度/mm 80~85 70~75 60~65 50~55 40~45 15~25 10~16 8~12
小五角星的定向 圖2中的A、B、C三點在一條直線上
a 大五角星星斜長度計算方法見附錄B
圖2 標準國旗尺寸

4.2.2 因特殊需要製作非標準尺寸國旗時,均按標準尺寸和允許誤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4.3 國旗用織物[編輯]

製作國旗的織物須符合GB/T 17392的有關規定。

4.4 國旗顏色及允許誤差[編輯]

4.4.1 國旗紅 用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中的紅色,分別以GB 12983中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紅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4.2 國旗五星黃

4.4.2.1 用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中的五星黃色,分別以GB 12983中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五星黃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4.2.2 用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中的五星黃色,在室外使用時必須採用紡織品織物的拔印工藝製作,不允許採用縫補、貼、塗等工藝製作。

4.4.3 旗杆套白 以GB 12983中的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旗杆套白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4.4 旗杆套上、下二端適當位置上允許安置與旗面、旗杆套顏色相和諧的金屬或塑料環圈。旗杆套長度允許適當長於旗面髙。

4.4.5 棉、毛、麻織物材質製作的國旗顏色,以GB 12983中絲綢材質製作的國旗顏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5 國旗染色牢度[編輯]

國旗染色牢度見表2。

表2 國旗染色牢度
材質 項目 紅色 黃色
化學纖維織物 耐光色牢度 4級 4級
耐氣候色牢度 3級 3級
耐洗色牢度(原樣褪色) 3~4級 3~4級
絲綢 耐光色牢度 3級 3級
耐氣候色牢度 3級 3級
耐洗色牢度(原樣褪色) 3~4級 3級

棉、毛、麻織物材質製作的國旗,其染色牢度不低於表2中絲綢材質的要求。

4.6 國旗縫製[編輯]

4.6.1 標準國旗旗面不允許有拼接縫。

4.6.2 1號~5號旗、車旗四周縫邊一律為雙趟線,縫邊處不得有毛紗外露。

4.6.3 旗周邊、旗杆套與旗面接縫處的縫製針腳數為每100 mm有34針~42針。縫製針腳線平直,不得起皺。

4.7 旗面外觀評定[編輯]

旗面外觀評定按每面旗為單位進行檢驗,評定要求見表3。

表3 旗面外觀評定
項目 要求
紅色部分 不允許有明顯的污漬、搭色、色漬、皺條
黃色部分 不允許有明顯的污漬、色漬、五角星不允許有明顯的輪廓不清
旗面上、中、下色差 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不低於4級
旗面外觀 不允許旗面有白邊、深淺邊及有明顯影響外觀的織疵缺陷
不允許在旗面(含正、反兩面)和周邊附加飾物、文字及其它圖案

5 試驗方法[編輯]

5.1 國旗用織物質量試驗方法按GB/T 17392中的規定進行。

5.2 旗面紅色、黃色、旗杆套白色色差評定方法按GB/T 250進行。

5.3 國旗染色牢度試驗方法。

5.3.1 耐光色牢度試驗按GB/T 8427-1998中的6.2.3規定進行。

5.3.2 耐氣候色牢度試驗按GB/T 8430-1998中的6.4規定進行。

5.3.3 化學纖維織物耐洗色牢度試驗按GB/T 3921.3中的規定進行,絲綢耐洗色牢度試驗按GB/T 3921.1中的規定進行。

5.4 標準國旗尺寸和允許誤差的計量用經檢驗合格的、準確度不低於0.5%的量具。

5.5 國旗旗面外觀評定試驗應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離旗面1.0 m~1.2 m,用目視進行判斷;採用燈光檢驗時需用日光色熒光燈,照度不低於750 lx。

6 檢驗規則[編輯]

6.1 旗面的形狀、圖案和標準尺寸,織物質量、旗面評定,國旗縫製,顏色質量檢驗為出廠檢驗。當材質、染料、工藝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6.2 每批產品檢驗抽樣數為該批產品總數的2%,但不得少於10面;樣品應隨機抽取。

6.3 每批產品檢驗中,每個樣品的所有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判定此樣品為合格;當所有樣品都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否則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廠。

7 標誌、標籤和包裝[編輯]

7.1 每面國旗應單獨包裝,其包裝上應註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執行國家標準的編號。

7.2 批量國旗的外包裝應保證成品品質不受損傷,便於運輸。外包裝上應註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數量、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外型尺寸、重量、安全運輸標誌。

7.3 每面國旗都應附有生產企業的商標,置於旗杆套下端。標誌各向尺寸不得大於旗杆套寬度。車旗、簽字旗、桌旗的標誌可貼印在旗杆套下端里向或單面外包裝袋右下方。

附錄 A(規範性附錄) 國旗製法說明[編輯]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杆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分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加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髙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附錄 B(規範性附錄) 國旗大五角星星斜長度計算方法[編輯]

圖B1

取全幅國旗布,沿布邊(垂直於上下兩邊)整齊對摺,以其對摺線為縱軸,再以大五角星頂角A及大五角星谷底B分別作兩條與布邊平行的平行線,與全幅國旗布布邊對齊後的對摺線EF相交於C、D。

AC與BD的長度差異為大五角星星斜長度(見圖B1)。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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