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93-2008 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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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 15093-1994,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
前言
[编辑]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15093-1994《国徽》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5093-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中附录A、附录B修订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前言和国徽彩色图案;
———修订了原标准中表1的部分项目内容;
———规定徽面黄色的制作只能采用贴金工艺并修订了黄色色度值;
———规定国徽产品背面应标注生产日期,说明书中应说明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
本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布新、孙秀如、黄端、何唯平、张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93-1994。
正文
[编辑]1 范围
[编辑]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以下简称国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纤维增强塑料或铝合金制作的、用于悬挂的国徽。以印刷等工艺制作的其他材质的平面国徽图案亦应参照本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GB/T 1733-1993,neq ГOCT 9.403:1980)
GB/T 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1766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 1771-2007,ISO 7253:1996,IDT)
GB/T 3854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4380-2004 圆度误差的评定 两点、三点法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6739-2006,ISO 15184:1998,IDT)
GB/T 9274 色漆和清漆 耐液体介质的测定(GB/T 9274-1988,eqv ISO 2812:1974)
GB/T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色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GB/T 9754-2007,ISO 2813:1994,IDT)
GB/T 11186.2-1989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颜色的测量(GB/T 11186.2-1989,eqv ISO 7724-2:1984)
GB/T 11186.3-1989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色差计算(GB/T 11186.3-1989,eqv ISO 7724-3:1984)
GB/T 11337-2004 平面度误差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徽红 red color of national emblem
国徽徽面上使用的、色度图上特定区域的红色。
3.2
国徽黄 yellow color of national emblem
国徽徽面上使用的、色度图上特定区域的黄色。
3.3
国徽中心 the center of national emblem
国徽图案中两束麦稻穗组成正圆形环的中心。
4 技术要求
[编辑]4.1 国徽形状和图案
4.1.1 国徽形状和图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说明》中的有关规定。
4.1.2 国徽图案如图1所示。
4.2 标准国徽尺寸和允许误差
4.2.1 标准国徽各部尺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制作说明》中的有关规定。
4.2.2 标准国徽各部尺寸和允许误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说明》中“方格墨线图”中的有关规定,见表1、图2、图3、图4。
项目 | 图2中代号 | 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 | ||
---|---|---|---|---|
1号 | 2号 | 3号 | ||
横直径 | D | 1000±2.5 | 800±2.3 | 600±1.7 |
总体高 | H | 1075±2.5 | 860±2.3 | 645±2 |
总体厚度 | T | 41±0.5 | 32±0.5 | 25±0.4 |
麦稻穗厚度 | T1 | 11.5±1 | 9±1 | 7±1 |
麦稻穗圈底厚度 | T2 | 13.5±1 | 10.5±1 | 8±1 |
国徽圆基面厚度 | T3 | 8.5±1 | 6.5±1 | 5±1 |
背面牙条厚度 | T4 | 8.5±1 | 6.5±1 | 5±1 |
绶带头厚度 | T5 | 3.5±0.5 | 2.5±0.5 | 2±0.5 |
大五星中心厚度 | T6 | 28.5±1 | 22.5±1 | 17±1 |
小五星中心厚度 | T7 | 20±1 | 16±1 | 12±1 |
天安门顶檐厚度 | T8 | 11.5±1 | 9±1 | 7±1 |
天安门顶檐下层厚度 | T9 | 18.5±1 | 14.5±1 | 11±1 |
天安门二层顶檐厚度 | T10 | 20±1 | 16±1 | 12±1 |
天安门底厚度犜 | T11 | 23.5±1 | 18.5±1 | 14±1 |
齿轮厚度 | T12 | 23.5±1 | 18.5±1 | 14±1 |
齿轮凹面深度 | T13 | 20±1 | 16±1 | 12±1 |
绶带结中间下凹深度 | T14 | 2.5±0.5 | 2±0.5 | 1.5±0.5 |
绶带中间高度 | T15 | 11.5±1 | 9±1 | 7±1 |
徽面不平度 | S | 2 | 1.5 | 1 |
徽面不圆度 | E1 | 3 | 2 | 2 |
徽底面不平度 | E2 | 5 | 4 | 3 |
徽背面安装螺孔 | M | 12×1.5 | 10×1.5 | 8×1.25 |
R | 由生产企业和用户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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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国徽背面安装孔直径及安装孔距徽背中心的半径由生产企业和用户协商后确定。
4.3 需要制作其他非标准尺寸国徽时,应按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4.4 国徽徽面颜色和允许误差
4.4.1 徽面颜色的色度坐标值见表2。表2中的色度数据以CIE标准照明体D65和CIE 1964标准色度系统计算(不包含镜面反射)。
徽体材质 | 颜色名称 | 刺激值Y10 | 色度坐标 | 允许误差 | |
---|---|---|---|---|---|
x10 | y10 | ||||
纤维增强塑料 | 国徽红 | 7.5 | 0.55 | 0.34 | ΔY=±1.0 Δx=±0.01 Δy=±0.01 |
铝合金 | 国徽红 | 7.0 | 0.6 | 0.33 | |
纤维增强塑料 | 国徽黄 | 56.0 | 0.39 | 0.40 | ΔY=±2.0 Δx=±0.01 Δy=±0.01 |
铝合金 |
4.4.2 国徽徽面的黄色部分应采用贴金工艺制作。
4.5 国徽徽面漆膜性能
徽面漆膜性能见表3。
项目 | 指标 |
---|---|
漆膜颜色和外观 | 颜色符合本标准4.1.1的要求,漆膜平整光亮 |
光泽(60°)/% | >90 |
附着力/级 | >2 |
硬度(巴氏) | >2 |
耐气候/级 | <1 |
耐水性(24h) | 不起泡、不脱落 |
耐湿热性(7d)/级 | 1 |
耐盐雾性(7d)/级 | 1 |
4.6 国徽徽体材质强度
4.6.1 弯曲强度不低于140MPa。
4.6.2 表面硬度(巴氏)不低于30。
4.6.3 落球冲击强度:国徽徽体无裂纹、无损坏。
4.7 国徽徽面外观评定
徽面外观评定要求见表4。
项目 | 要求 |
---|---|
徽面外观 | 表面图案清晰、麦稻穗颗粒饱满,不应有缩孔、热裂、冷裂、变形、豁边、破边,不应有明显影响外观的沙粒、杂质、气孔等缺陷 |
徽面颜色 | 不应有明显的污渍、搭色、色渍等 |
5 试验方法
[编辑]5.1 国徽各部尺寸和允许误差的计量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准确度不低于0.5%的量具。
5.2 色度测量应按GB/T 3979、GB/T 11186.2-1989和GB/T 11186.3-1989的规定进行。
5.3 徽面漆膜性能应按GB/T 1720、GB/T 1733、GB/T 1740、GB/T 1766、GB/T 1771、GB/T 6739、GB/T 9274和GB/T 9754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强度试验
5.4.1 弯曲强度试验应按GB/T 1449的规定进行。
5.4.2 硬度测定应按GB/T 3854的规定进行。
5.4.3 落球冲击:将国徽样件正面向上,水平铺放在水泥地面上,在离样件上方1m处放置一个重112g钢球,使钢球自由坠落在徽面同一平面部位,重复三次,观察样件表面有无裂纹、变形、脱层等。
5.5 徽面和徽底面不平度测试应按GB/T 11337-2004中4.4b的方法进行。
5.6 徽体不圆度测试应按GB/T 4380-2004中2.3两点测量的方法进行。
5.7 徽面外观质量评定试验:应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离徽面1m,用目视进行判断;在灯光下进行评定时需采用照度不低于750lx的日光色荧光灯。
6 检验规则
[编辑]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每面国徽产品出厂时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国徽的形状、图案和各部尺寸及徽面外观、颜色质量评定。
出厂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6.1.2 型式检验
当徽体材质、徽面漆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第4章规定的所有质量要求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型式检验合格,允许正式生产。
7 标志、包装
[编辑]7.1 标志
每面国徽背面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
7.2 包装
7.2.1 每面国徽需单独包装。包装应确保国徽不受损坏,便于运输、贮存。外包装外侧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包装尺寸、重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商标和执行国家标准的编号、运输标志。外包装内应附有安装时必要的配件、安装与保管说明和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上应标明国徽规格、材质、产品编号、生产日期、5年有效使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商标、检验员姓名(或代号)。
7.2.2 批量国徽的包装应确保国徽不受损坏,便于运输。包装外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包装尺寸、重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运输标志。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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