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93-2008 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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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 15093-1994,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
前言
[編輯]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是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對GB 15093-1994《國徽》的修訂。
本標準與GB 15093-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原標準中附錄A、附錄B修訂為「規範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前言和國徽彩色圖案;
———修訂了原標準中表1的部分項目內容;
———規定徽面黃色的製作只能採用貼金工藝並修訂了黃色色度值;
———規定國徽產品背面應標註生產日期,說明書中應說明產品的有效使用期限。
本標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顏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深圳市海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布新、孫秀如、黃端、何唯平、張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5093-1994。
正文
[編輯]1 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用於懸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以下簡稱國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和包裝。
本標準適用於以纖維增強塑料或鋁合金製作的、用於懸掛的國徽。以印刷等工藝製作的其他材質的平面國徽圖案亦應參照本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編輯]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449 纖維增強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測定法
GB/T 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GB/T 1733-1993,neq ГOCT 9.403:1980)
GB/T 1740 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T 1766 色漆和清漆 塗層老化的評級方法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鹽霧性能的測定(GB/T 1771-2007,ISO 7253:1996,IDT)
GB/T 3854 增強塑料巴柯爾硬度試驗方法
GB/T 3979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
GB/T 4380-2004 圓度誤差的評定 兩點、三點法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鉛筆法測定漆膜硬度(GB/T 6739-2006,ISO 15184:1998,IDT)
GB/T 9274 色漆和清漆 耐液體介質的測定(GB/T 9274-1988,eqv ISO 2812:1974)
GB/T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色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GB/T 9754-2007,ISO 2813:1994,IDT)
GB/T 11186.2-1989 塗膜顏色的測量方法 第二部分:顏色的測量(GB/T 11186.2-1989,eqv ISO 7724-2:1984)
GB/T 11186.3-1989 塗膜顏色的測量方法 第三部分:色差計算(GB/T 11186.3-1989,eqv ISO 7724-3:1984)
GB/T 11337-2004 平面度誤差檢測
3 術語和定義
[編輯]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國徽紅 red color of national emblem
國徽徽面上使用的、色度圖上特定區域的紅色。
3.2
國徽黃 yellow color of national emblem
國徽徽面上使用的、色度圖上特定區域的黃色。
3.3
國徽中心 the center of national emblem
國徽圖案中兩束麥稻穗組成正圓形環的中心。
4 技術要求
[編輯]4.1 國徽形狀和圖案
4.1.1 國徽形狀和圖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中的有關規定。
4.1.2 國徽圖案如圖1所示。
4.2 標準國徽尺寸和允許誤差
4.2.1 標準國徽各部尺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製作說明》中的有關規定。
4.2.2 標準國徽各部尺寸和允許誤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中「方格墨線圖」中的有關規定,見表1、圖2、圖3、圖4。
項目 | 圖2中代號 | 標準尺寸和允許誤差 | ||
---|---|---|---|---|
1號 | 2號 | 3號 | ||
橫直徑 | D | 1000±2.5 | 800±2.3 | 600±1.7 |
總體高 | H | 1075±2.5 | 860±2.3 | 645±2 |
總體厚度 | T | 41±0.5 | 32±0.5 | 25±0.4 |
麥稻穗厚度 | T1 | 11.5±1 | 9±1 | 7±1 |
麥稻穗圈底厚度 | T2 | 13.5±1 | 10.5±1 | 8±1 |
國徽圓基面厚度 | T3 | 8.5±1 | 6.5±1 | 5±1 |
背面牙條厚度 | T4 | 8.5±1 | 6.5±1 | 5±1 |
綬帶頭厚度 | T5 | 3.5±0.5 | 2.5±0.5 | 2±0.5 |
大五星中心厚度 | T6 | 28.5±1 | 22.5±1 | 17±1 |
小五星中心厚度 | T7 | 20±1 | 16±1 | 12±1 |
天安門頂檐厚度 | T8 | 11.5±1 | 9±1 | 7±1 |
天安門頂檐下層厚度 | T9 | 18.5±1 | 14.5±1 | 11±1 |
天安門二層頂檐厚度 | T10 | 20±1 | 16±1 | 12±1 |
天安門底厚度犜 | T11 | 23.5±1 | 18.5±1 | 14±1 |
齒輪厚度 | T12 | 23.5±1 | 18.5±1 | 14±1 |
齒輪凹面深度 | T13 | 20±1 | 16±1 | 12±1 |
綬帶結中間下凹深度 | T14 | 2.5±0.5 | 2±0.5 | 1.5±0.5 |
綬帶中間高度 | T15 | 11.5±1 | 9±1 | 7±1 |
徽面不平度 | S | 2 | 1.5 | 1 |
徽面不圓度 | E1 | 3 | 2 | 2 |
徽底面不平度 | E2 | 5 | 4 | 3 |
徽背面安裝螺孔 | M | 12×1.5 | 10×1.5 | 8×1.25 |
R | 由生產企業和用戶協商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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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國徽背面安裝孔直徑及安裝孔距徽背中心的半徑由生產企業和用戶協商後確定。
4.3 需要製作其他非標準尺寸國徽時,應按標準尺寸和允許誤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4.4 國徽徽面顏色和允許誤差
4.4.1 徽面顏色的色度坐標值見表2。表2中的色度數據以CIE標準照明體D65和CIE 1964標準色度系統計算(不包含鏡面反射)。
徽體材質 | 顏色名稱 | 刺激值Y10 | 色度坐標 | 允許誤差 | |
---|---|---|---|---|---|
x10 | y10 | ||||
纖維增強塑料 | 國徽紅 | 7.5 | 0.55 | 0.34 | ΔY=±1.0 Δx=±0.01 Δy=±0.01 |
鋁合金 | 國徽紅 | 7.0 | 0.6 | 0.33 | |
纖維增強塑料 | 國徽黃 | 56.0 | 0.39 | 0.40 | ΔY=±2.0 Δx=±0.01 Δy=±0.01 |
鋁合金 |
4.4.2 國徽徽面的黃色部分應採用貼金工藝製作。
4.5 國徽徽面漆膜性能
徽面漆膜性能見表3。
項目 | 指標 |
---|---|
漆膜顏色和外觀 | 顏色符合本標準4.1.1的要求,漆膜平整光亮 |
光澤(60°)/% | >90 |
附着力/級 | >2 |
硬度(巴氏) | >2 |
耐氣候/級 | <1 |
耐水性(24h) | 不起泡、不脫落 |
耐濕熱性(7d)/級 | 1 |
耐鹽霧性(7d)/級 | 1 |
4.6 國徽徽體材質強度
4.6.1 彎曲強度不低於140MPa。
4.6.2 表面硬度(巴氏)不低於30。
4.6.3 落球衝擊強度:國徽徽體無裂紋、無損壞。
4.7 國徽徽面外觀評定
徽面外觀評定要求見表4。
項目 | 要求 |
---|---|
徽面外觀 | 表面圖案清晰、麥稻穗顆粒飽滿,不應有縮孔、熱裂、冷裂、變形、豁邊、破邊,不應有明顯影響外觀的沙粒、雜質、氣孔等缺陷 |
徽面顏色 | 不應有明顯的污漬、搭色、色漬等 |
5 試驗方法
[編輯]5.1 國徽各部尺寸和允許誤差的計量應使用檢驗合格的、準確度不低於0.5%的量具。
5.2 色度測量應按GB/T 3979、GB/T 11186.2-1989和GB/T 11186.3-1989的規定進行。
5.3 徽面漆膜性能應按GB/T 1720、GB/T 1733、GB/T 1740、GB/T 1766、GB/T 1771、GB/T 6739、GB/T 9274和GB/T 9754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強度試驗
5.4.1 彎曲強度試驗應按GB/T 1449的規定進行。
5.4.2 硬度測定應按GB/T 3854的規定進行。
5.4.3 落球衝擊:將國徽樣件正面向上,水平鋪放在水泥地面上,在離樣件上方1m處放置一個重112g鋼球,使鋼球自由墜落在徽面同一平面部位,重複三次,觀察樣件表面有無裂紋、變形、脫層等。
5.5 徽面和徽底面不平度測試應按GB/T 11337-2004中4.4b的方法進行。
5.6 徽體不圓度測試應按GB/T 4380-2004中2.3兩點測量的方法進行。
5.7 徽面外觀質量評定試驗:應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離徽面1m,用目視進行判斷;在燈光下進行評定時需採用照度不低於750lx的日光色熒光燈。
6 檢驗規則
[編輯]6.1 檢驗分類
6.1.1 出廠檢驗
每面國徽產品出廠時都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內容包括國徽的形狀、圖案和各部尺寸及徽面外觀、顏色質量評定。
出廠檢驗時,所有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判定為合格品,否則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廠。
6.1.2 型式檢驗
當徽體材質、徽面漆配方、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第4章規定的所有質量要求全部合格時,判定為型式檢驗合格,允許正式生產。
7 標誌、包裝
[編輯]7.1 標誌
每面國徽背面應標明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編號及生產日期、有效使用期。
7.2 包裝
7.2.1 每面國徽需單獨包裝。包裝應確保國徽不受損壞,便於運輸、貯存。外包裝外側應註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包裝尺寸、重量、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商標和執行國家標準的編號、運輸標誌。外包裝內應附有安裝時必要的配件、安裝與保管說明和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證上應標明國徽規格、材質、產品編號、生產日期、5年有效使用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商標、檢驗員姓名(或代號)。
7.2.2 批量國徽的包裝應確保國徽不受損壞,便於運輸。包裝外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數量、包裝尺寸、重量、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運輸標誌。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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