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 (民国110年7月).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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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该项第二款有关未满十四岁入国之限制。

第十六条

外国专业人才在我国从事专业工作,经内政部移民署许可永久居留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

一、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

二、符合我国国家利益。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依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内政部移民署许可永久居留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并符合前项各款要件者,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

前二项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之永久居留许可,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规定经撤销或废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许可,应并同撤销或废止。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者,应于居留及居住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之。

第十七条

外国高级专业人才依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随同本人申请永久居留。

前项外国高级专业人才之永久居留许可,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规定经撤销或废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许可,应并同撤销或废止。

第十八条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外国高级专业人才经内政部移民署许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亲属得向外交部或驻外馆处申请核发一年效期、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