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民国依法不得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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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是中华民国在台湾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例如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七十三条,审判得不公开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条,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审判不得公开,但有特定情形不在此限;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未满十八岁之人,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原则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项,保护令事件之审理不公开。基于保障隐私,不得任意刊登正文。 如有任何问题,请检查此页日志,或者投书司法院司法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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