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三條,審判得不公開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特定情形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原則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五項,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基於保障隱私,不得任意刊登正文。 如有任何問題,請檢查此頁日誌,或者投書司法院司法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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