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Sfjs serie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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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应作显示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属的系列之用。虽然本模板的功能不限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但不建议作他用。

用法[编辑]

语法[编辑]

{{sfjs series|series=|p-s=|p-l=|n-s=|n-l=|name=}}

说明[编辑]

  1. series处应输入当前司法解释所属的系列,模板会添加链接。本模板中必须填写的参数只有series
  2. name当系列的页面名跟所需显示的不一样时使用;使用时name输入希望显示的名称,而series处则输入真正的页面名称。见示例。
  3. p-sn-sp-ln-l
    • p是previous(上一个)的首字母;n是next(下一个)的首字母。
    • s是short(短)的首字母;l是long(长)的首字母。
    • 当系列中上一篇或者下一篇司法解释的标题仅仅是通过在series处输入的系列名称后加“(一)”、“(二)”、“(三)”等在全角括号中的中文数字时,可以使用p-sn-s参数。这时只需输入相应的中文数字,不要添加括号,也无需使用p-ln-l的参数。示例见下。
    • 如果上一篇或者下一篇的司法解释标题不是在系列名称后添加“(X)”,那么则需在p-ln-l处输入完整的标题。同时可以在p-sn-s输入相应的简称,如“(一)”、”第五批“等等。注意:这时需要输入括号。示例见下。

示例[编辑]

只使用series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

注:当一个系列的司法解释暂时只发布了一篇的时候不建议使用此模板以及建立系列汇总页面。例如,到2014年4月12日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因此不建议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页面,也不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上使用此模板。

只使用n-s或(和)p-s参数[编辑]

输入:(此处不用输入括号“()”!)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p-s=一|n-s=三}}
显示: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 (三)

使用*-s*-l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s=第七批|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n-s=第九批|n-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显示:
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系列 第九批
输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n-s=补充规定(二)|n-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系列 补充规定(二)
输入:(此处需要输入括号“()”!)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s=(一)|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
显示: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

使用name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nam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s=二}}
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 (二)

其他[编辑]

  • 如果某系列司法解释的第一部在发布的时候没有注明序号,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布时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而其名称又与本系列的名称重合,则应在系列名称页添加消歧义{{Disambig}}模板并将系列和原司法解释分开注明(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原来司法解释的标题后添加“ (yyyy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
  • 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某系列司法解释的第一部随后被修正过,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于2008年被修正
则此时不能够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页面当作本系列的汇总页使用,而应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版页(详见模板{{sfjs new}}和{{sfjs rev}}的说明)。同时,应该新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页面。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