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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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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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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零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第一款 国会可制定法律设立应急基金,并授权负责财政的部长,如确定有紧急及意外的开支需求,而又没有其他拨款可供其使用时,即可从应急基金中提供预付款以满足该需求。
[
1
]
[
2
]
第二款 在根据第一款提供任何预付款时,应立即提交一份补充预算,并引入一项供应法案,以代替该预付的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五款。
↑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第11节。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