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7/1963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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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