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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0/198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二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国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不论是已经出现还是他认为可能会出现,向最高法院寻求意见,而最高法院必须在公开庭审中对任何被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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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