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4/1960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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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吉隆坡市是联邦的首都,直至国会另有规定为止。[1]
- 第二款 无论第六篇如何,国会拥有专属权力以制定关于联邦首都划界的法律。
- 第三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二款
- 删除原文中位于“无论第六篇如何”之后的“遵循第三款”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节,1960年8月8日生效。
- 第三款原文‘就吉隆坡市而言,第二款不得适用,直至国家元首在雪兰莪州统治者的同意下所指定的日期,按联邦政府和该州政府之间的协定,在其他地方建立州首府为止;并且在如此指定之日之前,联邦事务表应如同已经略去了第六(c)项和第七(h)项中“联邦首都税率”一词般继续生效。’
- 删除第三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节,1960年8月8日生效。
- ↑ 见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