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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联邦和州财产相关税率的补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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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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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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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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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五十六条:联邦和州财产相关税率的补助捐款
如果联邦、某州或某公共机关或其代表方为公共用途占用土地、建筑物或遗产,则联邦、该州或该公共机关无义务为此支付地方税率,但联邦、该州或该公共机关(视情况而定)可以和征税机关商定协议,就该税率的补助给予任何应付捐款,如违反协议,可交给仲裁庭判断,仲裁庭应包括
第八十七条
成立的土地仲裁庭主席并由其主持,以及两名成员——由有关各方各任命一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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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