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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聯邦和州財產相關稅率的補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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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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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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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五十六條:聯邦和州財產相關稅率的補助捐款
如果聯邦、某州或某公共機關或其代表方為公共用途占用土地、建築物或遺產,則聯邦、該州或該公共機關無義務為此支付地方稅率,但聯邦、該州或該公共機關(視情況而定)可以和徵稅機關商定協議,就該稅率的補助給予任何應付捐款,如違反協議,可交給仲裁庭判斷,仲裁庭應包括
第八十七條
成立的土地仲裁庭主席並由其主持,以及兩名成員——由有關各方各任命一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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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