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6/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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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 如果联邦、某州或某公共机关或其代表方为公共用途占用土地、建筑物或遗产,则联邦、该州或该公共机关无义务为此支付地方税率,但联邦、该州或该公共机关(视情况而定)可以和征税机关商定协议,就该税率的补助给予任何应付捐款,如违反协议,可交给仲裁庭判断,仲裁庭应包括第八十七条成立的土地仲裁庭主席并由其主持,以及两名成员——由有关各方各任命一名。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