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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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 如果聯邦、某州或某公共機關或其代表方為公共用途占用土地、建築物或遺產,則聯邦、該州或該公共機關無義務為此支付地方稅率,但聯邦、該州或該公共機關(視情況而定)可以和徵稅機關商定協議,就該稅率的補助給予任何應付捐款,如違反協議,可交給仲裁庭判斷,仲裁庭應包括第八十七條成立的土地仲裁庭主席並由其主持,以及兩名成員——由有關各方各任命一名。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