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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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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不适用于下议院的首次选举,但为该次选举,联邦的选区划分应将《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为立法会选举所划定的每个选区分成两个选区。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首次举行的各州立法议会选举的选区数量应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选区应从下议院首次选举所划定的选区加以划分而成。
列表
柔佛 32个 槟城 24个
吉打 24个 霹雳 40个
吉兰丹 30个 玻璃市 12个
马六甲 20个 雪兰莪 28个
森美兰 24个 登嘉楼 24个
彭亨 24个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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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