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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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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不適用於下議院的首次選舉,但為該次選舉,聯邦的選區劃分應將《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為立法會選舉所劃定的每個選區分成兩個選區。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首次舉行的各州立法議會選舉的選區數量應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選區應從下議院首次選舉所劃定的選區加以劃分而成。
列表
柔佛 32個 檳城 24個
吉打 24個 霹靂 40個
吉蘭丹 30個 玻璃市 12個
馬六甲 20個 雪蘭莪 28個
森美蘭 24個 登嘉樓 24個
彭亨 24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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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