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73年修正二/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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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这是截至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的版本。 |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编辑]-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