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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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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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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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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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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二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原文如下:
第一款 在依照
附件一
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本条停止生效但就已废除的第二十条而言继续有效。——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