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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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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有關入籍之通用規定——已廢除)
2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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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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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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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一章:公民權之獲得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二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條:(有關入籍之通用規定——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原文如下:
第一款 在依照
附件一
所述宣誓之前,無任何人可獲得入籍證書。
第二款 獲得入籍證書之人士從其獲得入籍證書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本條停止生效但就已廢除的第二十條而言繼續有效。——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0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