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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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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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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21
←
第二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二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原文如下: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本条停止生效但就已废除的第二十条而言继续有效。——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