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6A/2024
外观
← | 第二十六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六A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 有效期:(待颁布日期)至今 |
第二十六B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1962 |
-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a)项下放弃公民权或遭褫夺公民权者,而该人任何未满十八岁子女是依本宪法登记为公民并登记为该人或其妻子或其丈夫之子女,则联邦政府可下令褫夺该子女之公民权。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中“二十一岁”字句改为“十八岁”。——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第9节,(待颁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