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6A/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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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六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 有效期:(待頒布日期)至今 |
第二十六B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 1962 |
-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下放棄公民權或遭褫奪公民權者,而該人任何未滿十八歲子女是依本憲法登記為公民並登記為該人或其妻子或其丈夫之子女,則聯邦政府可下令褫奪該子女之公民權。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中「二十一歲」字句改為「十八歲」。——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9節,(待頒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