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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四十三C条:政治秘书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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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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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四十三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四十三C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4
第四十三C条:政治秘书
第一款 首相可依自己所需任命某一数目的政治秘书。
第二款 依本条文所任命之政治秘书——
(a)不一定是国会两院的议员;
(b)可以随时辞职;
(c)遵循(b)项,政治秘书应持续任职直到首相终止其任命为止;
第三款
第四十三B条
第四款的对于政务次长之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政治秘书。
第四款 政治秘书的职务、职责以及薪酬应由内阁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新增第四十三C条。——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