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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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三章:行政機構
第四十三C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4

第四十三C條:政治秘書

  • 第一款 首相可依自己所需任命某一數目的政治秘書。
  • 第二款 依本條文所任命之政治秘書——
    • (a)不一定是國會兩院的議員;
    • (b)可以隨時辭職;
    • (c)遵循(b)項,政治秘書應持續任職直到首相終止其任命為止;
  • 第三款 第四十三B條第四款的對於政務次長之規定應同樣適用於政治秘書。
  • 第四款 政治秘書的職務、職責以及薪酬應由內閣決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新增第四十三C條。——1964年憲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