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63
外观
← | 第四十五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五十九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零四位来自马来亚各州的议员;
- (b)十六位来自沙巴的议员;
- (c)二十四位来自砂拉越;
- (c)十五位来自新加坡。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已废除)。”
- 改为现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4)第9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