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2/1981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五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81年5月15日至今
第五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57
  • 第一款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在未获其议院允许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会议长达六个月,则其议院可宣布其席位空缺。
  • 第二款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在获得其议院的允准下休假而不必出席会议时,则在其获准休假的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议院的事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标示第一款。——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4(a)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增设第二款。——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4(b)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