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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的辞职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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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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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五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五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的辞职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可署函向其议院主持者辞职(若上议员则署函上议院主席,若下议员则署函下议院议长)。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五十七条
第一A款。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