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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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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五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可署函向其议院主持者辞职(若上议员则署函上议院主席,若下议员则署函下议院议长)。[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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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五十七条第一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