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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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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國會議員的辭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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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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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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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五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五十一條:國會議員的辭職
國會任何一個議院的任何議員可署函向其議院主持者辭職(若上議員則署函上議院主席,若下議員則署函下議院議長)。
[
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五十七條
第一A款。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