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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4/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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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
有效期:1971年3月24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除了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如果有关任命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并不会使期限之外的任命无效:
如果下议院有关空缺的确认日期与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会解散日期距离不到六个月时间,则有关空缺不应当填补。
  • 第二款 如果下议院有关临时空缺需由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议员填补,则该临时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九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
  • 第三款 如果上议院的空缺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由某州推选出的上议员所填补,则第一款不适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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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 第一个附加规定原文“不会使期限之外的任命无效”之后的字句“但在此情况,有关上议院议员的六年任期应从确认空缺之日满六十天之后的第一天算起,而非他受委任的日期算起”删除。——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第3节,1971年3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