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1/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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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5 · 1971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除了作为国会其中一个议院议员所拥有的权利外,每一位内阁成员均有权参加另一议院的议事程序。
- 第二款 任何一个议院均可任命总检察长或任何内阁成员成为其下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尽管他不是该议院的议员。
- 第三款 本条不允许任何不是该议院议员的人士在该议院或其下任何委员会中投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