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
「周村老字號」認定保護辦法 制定機關:周村區人民政府網站 |
一、名稱
[編輯]周村老字號
二、定義
[編輯]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周村地方文化特徵,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企業和品牌。
三、認定範圍
[編輯]在周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並持續經營的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等其它經濟單位。
四、認定條件
[編輯]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企業和服務性企業。
2、品牌創立於1978年(含)以前,持續經營,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現有企業與1978年之前經營品牌有歷史沿革聯繫的。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地方特色和鮮明的周村商業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7、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
五、認定機構
[編輯]1、建立「周村老字號保護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發展委員會),全面負負「周村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2、周村老字號保護與發展委員會下設周村區老字號保護中心、專家委員會。老字號保護中心負責保護與發展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保護中心)。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單位並邀請有關專家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主要負責「周村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六、認定程序
[編輯]具備「周村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老字號保護中心申報,並由老字號保護中心審核後報保護與發展委員會認定。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保護中心。
2、資料提交:保護中心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
3、調查鑑別:保護中心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鑑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保護與發展委員會。
4、認定評審:保護與發展委員會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5、公示:在《今日周村》公示擬認定為「周村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公示時間15天,公示期內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向保護與發展委員會提出異議。
6、做出決定:擬認定為「周村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保護發展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周村老字號」。
7、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保護與發展委員會提出覆核,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8、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保護與發展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9、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周村老字號」,由周村區人民政府授予「周村老字號」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10、認定時間:自2008年6月開始啟動, 2008年首批認定30家。
七、認定原則
[編輯]周村老字號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倡導、單位自願、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八、動態管理
[編輯]1、牌匾懸掛地點應與單位營業執照中的註冊地址一致。如需在其它地點懸掛,可向保護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批准的用途、數量和適用範圍,複製牌匾懸掛。「周村老字號」牌匾的製作必須按照指定的樣式和工藝統一製作。
2、經認定的「周村老字號」持有人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中規範使用「周村老字號」的標識。
3、「周村老字號」持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收集、保存代表單位歷史傳承的實物、資料;
(二)為獨特技藝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積極開展展示宣傳活動;
(四)向主管部門報告單位經營情況,並接受監督;
(五)每年3月15日前向老字號保護中心報告上一年度企業經營情況。
4、「周村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3月15日前向老字號保護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老字號保護中心審核備案。
5、「周村老字號」持有人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以不正當方式騙取「周村老字號」稱號等情形之一的,由老字號保護中心報請區政府同意取消其「周村老字號」的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6、「周村老字號」持有人發生如下變更時,須報保護中心審核並備案。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經營地址變更;
(三)單位股權變更;
(四)註冊商標及商標商號變更。
九、保護措施
[編輯]1、「周村老字號」持有人享受符合各級規定條件的有關扶持老字號的優惠政策。
2、鼓勵、支持利用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媒體宣傳等手段宣傳「周村老字號」品牌和技藝,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3、利用「周村老字號」為基礎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4、侵犯「周村老字號」名稱權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或者實施針對「周村老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發生涉及「周村老字號」域名爭議的,由保護中心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周村老字號」予以保護。
5、對在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侵犯「周村老字號」專利、商標、版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予以處理。
6、「周村老字號」持有人應積極開展企業知識產權建設,加大知識產權投入,加盟品牌管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周村老字號」形象。
7、「周村老字號」如需要轉讓、質押、作價出資等,可由具有相應資料的評估機構進行公證評估,在規定時間內報保護中心備案。
因企業組織結構變動,導致「周村老字號」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向保護中心備案。
8、對在「周村老字號」保護和促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為和個人,由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9、參與「周村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有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的義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
10、「周村老字號」認定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機收取費用或者開展營利性活動。
11、本辦法由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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